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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社会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从“彭宇案”引发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1-11-25 17:54:58


    为推进“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向纵深发展,解决法院干警宗旨意识、司法理念、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山县法院以“增强感情、改进作风、提高能力”为重点,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这次再学习再教育活动中,全院从正反两方面深刻讨论近几年发生的一些典型案例。在讨论中,我们发现在信息传递日益便利的今天,舆论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对立法、司法、执法的监督作用也逐渐明显。但是,从司法的角度看,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另一方面也可能会妨碍司法公正。

    一、社会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  

    社会控制可分为强制性社会控制与非强制性社会控制两种形式。强制性社会控制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法规、纪律等规范和警察、监狱等国家机器,对人们违法社会规范不良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的控制。非强制性社会控制是指社会运用道德、伦理、信仰等精神理论和媒体、言论、舆论等制约手段对人们违反社会规范不良行为的一种非强制性的控制。舆论监督当属于非强制性社会控制的范畴。舆论监督具有覆盖面大、影响深远、及时有效等特点,是“无处不在的眼睛”。我国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意味着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把国家机关和公民的全部行为纳入法治运行的轨道,特别是司法机关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舆论监督不仅是进行社会控制的不可或缺的手段,同时,也是约束国家权力、遏制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的有效手段。

    通过广泛的舆论关注和批评,我们可以发现“彭宇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争议,从而为二审的合理判决提供了理论参考。可见,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不但能够指出司法审判的缺陷和存在的问题,而且有助于捍卫公民权利和实现社会正义。

    二、社会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

    司法独立,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基本法律准则,它确认司法权的专属性和独立性,是现代法治的基石。作为一项审判原则,它确保法院审判权的公正行使,防止法官的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受到来自其他政府部门和外界力量的干涉和影响。“司法公正”包括与司法权的运作相关的各种因素从主体到客体,从内容到形式,从实体到程序,从静态到动态,均达到合理而有序的状态。坚持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实现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不但要求法院不受其他权力的制约而且要求法官合理的运用审判权。

    但是,今天常常出现舆论对某些案件的情节过于渲染或妄加评论,或者不顾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程序,提前将某些不宜公开和报道的事情予以曝光或在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完毕之前,代替司法机关就案件的性质进行定论。这容易使法官形成先入为主的偏见和给法官判案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心理负担,最终可能会导致法官在案件判决中背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丧失司法的独立性,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彭宇案”中出现的“舆论审判”对当事人、律师、二审法官都产生了巨大的压力,可能导致使法官基于传媒对自身情感的影响或迫于公众舆论的压力,做出有失法律程序公正或实质公正的判决。

    三、协调社会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现今指导我国法治实践的根本指针,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其中,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法院作为司法机关肩负着在贯彻实施社会主义法律的活动中实现公平正义的使命。面对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解决难题,我们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思想指针,用这一先进的理念指导如何协调社会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其实,从“彭宇案”我们可以看出司法公正和舆论监督的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正,两者既存在价值目标的一致性又存在评判方式的差异性,因此我们必须建立一种规范、合理的舆论监督模式,实现公众言论自由与被告获得公正审判二者之间的平衡。

    (一)社会舆论监督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明确舆论监督的内容

    在司法裁决前,舆论应遵循“司法优先”的原则,不能做出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报道和评论和加入自己的主观意志随意给人划分责任或定罪;司法判决后,在其他司法机关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新闻媒介不得随意抨击和评论司法决定,否定司法权威。

    (二)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完善与舆论的沟通渠道

法院要坚持公开审判制度,把案件审理程序、证据以及如何形成的判决等通过媒体报道,呈现在舆论面前,让公众看到法院是依据合法的司法程序和证据做出判决的,“以公开促公正”,增强司法透明度,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与此同时,法院要加强与舆论的沟通联系,探索与舆论建立良性互动的关系。例如,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不但可以监督法官审判,而且可以通过他们对判决结果向公众进行解释,减少舆论对法院判决的误解。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法院主动向社会公布,既方便舆论监督,又避免舆论对人们的误导。

    活跃而健康的舆论监督不但不是司法独立的障碍,相反,舆论监督通过客观地展示和评论司法过程有利于遏制司法权的滥用,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既要充分发挥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又要避免舆论对司法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协调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是我们的正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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