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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山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可否被执行

  发布时间:2018-07-24 19:05:51


很多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查询,被执行人除居住的唯一一处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法院对被执行人仅有的一处房产能否执行?

近日,马某和冯某向王某出具收条,载明收到王某房款20万元。王某于当日支付20万元购房款后,双方未明确约定交房时间。后因马某和冯某迟迟不交房,王某要求马某和冯某返还20万元购房款,但马某与冯某拒不归还。王某将马某和冯某诉至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确山县法院依法判决:马某和冯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王某购房款20万元。

由于马某和冯某未按照判决书履行偿还义务,王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依法向马某和冯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询系统查询马某和冯某的财产信息。执行法官发现马某名下有一处房产,遂予以查封。执行法官在与马某沟通时,马某以该房产是其唯一住房为由,提出异议。执行法官向马某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只要王某同意从房产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马某的唯一住房是可以被拍卖的。听到这些法律规定后,马某慌了。马某和其姊妹联系后,说明了情况。马某的三个姊妹害怕马某唯一的住房被拍卖,共同筹集了部分案款,交到法院。马某、冯某和王某达成执行和解:一、马某和冯某于2018年7月19日之前退还王某购房款6万元,剩余14万余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案件受理费2150元于2018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二、法院查封马某位于确山县竹沟镇的房产不解封,到期不还清恢复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保障的是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不是房屋所有权。本案中,虽然马某的房产是唯一住房,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所明确的执行条件。因此,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马某的该处房产。

责任编辑:赵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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