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头顶烈日来到盘龙镇生产街北段路西一处楼房处,对被执行人李某进行长达数个小时的释法明理,终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017年3月9日,申请人张某与确山县某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用该单位位于盘龙镇生产街北段路西楼房的第四层,租期5年。该处楼房一共四层,三层以下归被执行人李某所有,整幢楼各层共用一个公用楼梯,上述单位在一楼楼梯口安装了铁门。租用合同签订后,张某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期间,李某把一楼的铁门用锁链给锁住。后经协调,李某把门打开让工人从楼上下来。2017年6月12日,李某把一楼的门锁换掉并把门锁再次锁上。张某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确山县法院,要求排除妨害。
案件经一审、二审后,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考虑到采取强制措施可能会激化矛盾,遂决定前往现场调解。执行法官联系张某和李某一起到发生纠纷的的楼房处。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执行法官对李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过数个小时的释法明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李某表示不会再阻拦妨碍张某装修,案件得以圆满执行完毕,并达到了“案结事了”的执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