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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房款 申请人权益得维护

  发布时间:2018-08-28 14:56:11


近日,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引起的执行案件,帮助申请人王某要回了32000元建房款,切实维护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兼顾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重统一。  

2015年7月11日,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签订了《建房协议书》,双方约定陈某把其五层门面房承包给王某进行施工,并约定了承包费用及付款方式。房屋施工完成后,陈某未付清工程款,经王某多次催要,陈某于2017年1月25日向王某出具欠条一张。现该房屋已经交付陈某使用,陈某已经使用房屋第二层。但陈某一直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王某遂将陈某诉至确山法院。经审理后,确山法院依法判决: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某工程款37300元。  

判决生效后,陈某逾期未履行义务,王某遂向确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陈某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陈某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也未报告其财产状况,执行法官依法将其拘传至法院。在沟通的过程中,陈某一直说是因为王某施工不合格、偷工减料,应当扣除部分工程款。了解情况后,执行法官首先向陈某讲述建筑工人的辛苦,并告知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不利后果。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陈某当场向王某支付工程款32000元,王某自愿放弃剩余案款。至此,双方握手言和,案件执行完毕。

责任编辑:赵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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