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通过确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反复的释法明理,被执行人刘某终于和申请人王某达成和解,当场交纳10000元案款,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圆满执结。
2015年麦收后,王某与刘某协商由王某承包为刘某建造六间平房的工程,包工不包料,刘某按照施工进程支付工钱。双方只有口头约定,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建房工程于当年12月份竣工,刘某也已经入住。房屋建成后,刘某向王某支付了40000元工程款,尚有14000元未支付。王某多次追要,刘某均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不支付。无奈之下,王某诉至确山县法院,要求刘某立即清偿拖欠的14000元工程款。确山县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工程款14000元。但判决生生效后,刘某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王某遂向确山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依法向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刘某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依法将刘某传唤至法院后,刘某仍认为房屋质量存在问题,自己不应当给王某工程款。看到刘某的思想有误区,执行法官便耐心地向刘某解释到:“开庭的时候,你只声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并未向法庭提交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所以法官没有采纳你的意见。判决书上明确载明,如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你可以向法院另行主张权利。但是这个判决书已经生效,你就必须履行判决书上确定的义务,如果你拒不履行,法院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在执行法官耐心地释法明理后,刘某终于转变了思想,表示愿意履行义务。刘某和王某经协商,达成和解。刘某当场向王某支付10000元工程款,王某自愿放弃剩余案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