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确山县人民法院长期致力于自然环境资源保护,加大对涉及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追究非法滥砍滥伐、非法狩猎、非法采矿等破坏生态行为人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其中罪行严重、恶劣者,该重判坚决依法重判,绝不心慈手软,绝不姑息养奸,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保护、恢复、惩戒及指引功能,坚决为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请广大人民群众加强环境资源保护意识,提高警惕,严防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一、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树木砍伐
【典型案例】
被告人刘某于2019年8月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买同村张某的95棵杨树砍伐。经鉴定,被砍伐树木共计95棵,树种全部为杨树,合计林木立木蓄积48.5704立方米。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伐木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立木蓄积48.5704立方米,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刘某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释法警示】
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林木除具有经济价值外,还具有涵养水源、防风固沙、调节气候以及为野生动物提供栖息场所等生态价值。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林业生态环境安全。除个人宅院上零星树木,根据《刑法》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或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均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捕猎野生动物
【典型案例】
2020年1月14日下午,被告人商某伙同他人到竹沟镇白猫岭东山架设电网猎捕野生动物,商某在架设电网过程中,被派出所民警抓获。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商某伙同他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被告人商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释法警示】
野生动物具有重要的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永续美好生态家园是我们每一个人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任何捕杀、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只要是违法行为,必定会被依法追究责任的,希望广大群众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要以身试法。同时,一旦发现非法狩猎行为,要及时举报。
现我国已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以及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为了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为了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为了公共利益以及人类社会的良性健康运转,我们不仅要拒绝吃野味,更要拒绝交易野味,对非法狩猎说不,从我们每一个人做起!
三、未办理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矿产
【典型案例】
2018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孟某、田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矿产,开采后由孟某组织人员运输到田某的石材加工厂,田某再销售。被告人孟某、田某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492349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田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非法采矿,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系共同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孟某、田某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没收被告人孟某、田某退缴的非法所得492349元,上缴国库。
【释法警示】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近年来,我国一直坚持绿色发展的理念,构筑绿色产业体系,让绿色成为国家及城市发展的主色调。可是,仍然有一些人在利益的驱使下非法采矿,对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危害,必须对此坚决制止、严厉打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广大群众要树立法律意识、保护矿产资源、自觉维护生态坏境,推动确山实现绿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