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部门:
现将《确山县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选任管理人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迅速传达学习,并结合实际严格遵照执行。
确山县人民法院
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确山县人民法院
关于企业破产案件选任管理人的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破产管理人选任工作,推动我院破产审判工作的开展、保障破产审判工作的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本院破产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管理人选任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管理人的选任由破产审判部门、司法技术部门、监察部门分工负责。
第三条 破产案件分为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简易破产案件。
重大复杂破产案件包括:
(一)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案件;
(二)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三)本市、本省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且案情复杂的破产案件。
普通破产案件是指除重大破产案件以外的破产案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需要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清算组的,视为普通破产案件。
无财产可供分配破产案件为简易破产案件。
破产案件类别由破产案件合议庭确定。
第四条 破产审判部门依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及省法院的意见、通知,结合案件情况,确定案件类型及决定管理人的产生方式,并负责组织评审。
第五条 司法技术部门参与管理人的评审,负责公告、接受报名、审查报名资格等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选任管理人全过程监督,对结果予以确认。
第七条 每次评审前,由破产审判部门确定员额法官三人、司法技术部门确定二人共五人组成临时评审委员会负责当次评审。
破产审判部门的案件承办人不参加其所承办案件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本院可在《河南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范围内选任破产管理人。
第九条 简易破产案件的管理人选任由破产案件合议庭采取轮候等随机方式从本市破产管理人中确定。
普通破产案件和重大破产案件的管理人选任一般由破产审判部门组织,组成临时评审委员会,采用竞争的方式确定。
第十条 企业破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合议庭可以直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一)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清算组,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成立清算组;
(三)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采取竞争选任方式确定管理人的,破产审判部门应当向司法技术部门提交移送函,并在移送函中明确载明:案件类型、申请人、债务人、指定方式、管理人的选择范围(一级、二级)、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司法技术部门应在收到破产审判部门的移送函后3日内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告案件的类型、指定方式、申请人、债务人、提交竞争申请书的要求、时间、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拟定公告由破产案件承办人同步发布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
公告确定的报名时间为10日,司法技术部门应在公告到期后3日内将确定的候选管理人名单移送破产审判部门。
第十二条 管理人申请参与竞争的,应向本院司法技术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竞争申请书;
(二)核心团队成员的名单、相关执业履历及全程参与的承诺;
(三)参与其他破产工作的相关资料;
(四)管理预案;
(五)管理人报酬报价;
(六)管理人及核心团队成员不存在任职限制的承诺;
(七)人民法院在发布公告时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司法技术部门负责审查报名参与竞争管理人是否符合竞争条件。
第十四条 参与竞争的管理人超过三名的,临时评选委员会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破产管理专业水准、核心团队构成、从业经验、机构规模以及破产管理工作预案、管理人报酬初步报价等因素,择优指定管理人。
第十五条 临时评选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应将票数超过临时评选委员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且得票数最多的管理人指定为管理人,并按照票数多少确定备选管理人。如得票数相同,应将得票数相同的管理人确定为候选管理人,进行第二轮评审。
如没有票数超过临时评选委员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的,应将得票前两名的管理人确定为候选管理人,进行第二轮评审,将第二轮评审票数超过临时评选委员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的管理人指定为管理人,另一名管理人确定为备选管理人。
第十六条 参与竞争的管理人不足三名但经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审查符合竞争条件的,由临时评选委员会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两名管理人参与竞争的,从中择优指定一名担任管理人,另一名作为备选管理人;
(二)一名管理人参与竞争的,直接指定该管理人担任管理人;
(三)没有管理人参与竞争的,采取随机方式从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中指定符合竞争条件的管理人担任管理人。
第十七条 管理人选任完成后,由监察部门出具确认选任管理人意见书移送破产案件承办人及司法技术部门。司法技术部门应当在本院内网和外网同时发布公告公示,承办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推送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担任管理人,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破产管理工作: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四)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五)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或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七)与债权人、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八)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社会中介机构发现本机构或其派出参与破产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上述情形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情况。未及时书面说明的,视情节轻重,暂停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资格或直接降级、除名。
第十九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定管理人组成清算组的,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法律、行政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法律、行政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确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施行并负责解释。
确山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年2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