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着亿万家庭的幸福,更关系着国家和民族的希望。
确山法院执行局坚持从实际出发,通过电话沟通、多方调解和采取强制措施相结合的方式解决一起未成年人抚养权交接问题。用善意执行,为未成年人撑起坚实的保护伞,护其成长。
基本案情
郭某和刘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2017年4月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由男方郭某抚养。但事后刘某未履行离婚协议。2019年郭某将刘某起诉至确山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婚生子随郭某生活,刘某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婚生子领送郭某处抚养。
判决生效后,刘某不但没有主动将孩子领送,而且继续拒绝郭某及其家人去刘某家中和幼儿园去看望孩子。郭某向确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多次通过电话与刘某沟通、约见刘某家属,对刘某家属做工作释法明理等方式,刘某终于答应让郭某见孩子。
2021年2月8日,刘某将孩子带到确山法院,但孩子郭某较为陌生,拒绝与郭某亲近,哭闹不停。执行干警考虑到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及抚养权案件执行的特殊性,不能简单粗暴的强制执行。于是执行干警对刘某进行批评教育,与郭某进行沟通,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先让郭某和孩子培养感情,等到孩子不再排斥郭某时再将孩子带走。
2021年3月31日,由于刘某仍未履行法院判决,且变相对抗法院执行工作,执行干警将刘某拘传至确山法院,并依法要对刘某实施司法拘留。在体检的过程中,执行干警以亲情为切入点,积极引导刘某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去化解矛盾,经过执行干警的劝说以及强制措施的震慑下,刘某同意将孩子领送给郭某。下午五点,刘某母亲将孩子从幼儿园送到确山法院,引导孩子跟郭某回家。
以案释法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尤为重视,将原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八周岁以上的子女能够感知父母与自己情感上的亲疏远近,对于父母离婚后,自己与谁共同生活能够得到更多关爱、更稳定生活和教育环境,已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因此,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自己由谁抚养具有发言权,在确定抚养权归属时,应征求并尊重子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