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确山县法院查清事实,判决驳回 要求欠条书写人承担责任案件

发布时间:2021-06-18 08:57:49


6月15日,当事人李某某将一面写有“司法为民 青天有鉴”的锦旗送至确山县人民法院,以此对法院法官公正办案、为民司法表示感谢。

李某某系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安排在确山县一学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带工人员,施工期间,李某某以向徐某出具欠条,证实确山县一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租赁徐某脚手架,欠脚手架租赁费11000元,并注明费用明细。工程完工后,徐某以李某某出具的借条向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催要欠款,但其法定代表人梅某某以李某某已从公司离职为由,对欠款不予认可,让徐某找出具欠条的李某某解决,徐某遂将梅某某和李某某起诉至确山县法院。

由于该案涉案标的小且没有直接证据,导致案件办理一时进入进退两难的境地。但承办法官孙明放秉持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依职权调取有关证据,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最终认定李某某为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安排在施工现场的带工人员,其出具欠条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依法不应当承担责任,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确山法院考虑李某某与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一客观事实,严格适用法律,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人民司法、给群众办实事的高度使命感和责任感,客观、公正、高效的审结了案件,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政治部    


关闭窗口

您是第 8901584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