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人民陪审员参审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10-11 16:50:35


一、基本案情

新安店镇一小学生暑假溺水案件:2013年6月,家住新安店镇顺山店村的留守儿童张某,父母在外打工,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2013年6月18上午刚刚参加完六年级升学考试,下午就约几个同学骑自行车到附近山上去玩。山坡处有几处被挖掘的坑塘,没有人管理,夏季雨水较多。几个孩子见塘里有水,便下水洗澡,张某在洗澡中溺水,其他孩子慌忙找大人救助,由于时间过久,张某失去了宝贵的生命。事后,张某父亲把新安店镇政府、学校和几个同学家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二、审理裁判

几被告各持一词,镇政府表示:政府尽到了管理责任。学校表示:张某已经六年级毕业,已经不是我校学生,且老师亲自把学生护送到家,并做好了防溺水安全教育。几个家长认为:是张某约孩子们出去的,都是未成年人,彼此之间没有看护责任。张某父亲失去了孩子,心情可想而知,如果得不到经济上的补偿,这个家庭今后怎么办?经过讨论认为:此案件张某父亲责任较大,没有监管好自己的孩子。镇政府对池塘管理也没有尽到责任,涉案池塘没有警示牌或提示性标语,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学校尽到了教育义务,没有明显过错责任。出于人道主义,可对其家庭给予适当地帮助。几个家长从情感上讲都是邻里乡亲,也可以给予经济支持。通过多方面调解,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三、人民陪审员参审意义

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让他们在群众中进行法制宣传,向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可以促进法制精神向社会的渗透。同时人民陪审员架起了法官和群众之间沟通的桥梁,消除了人民群众对法院的隔阂和误解,达到支持法院工作,实现了法院审判的权威性。

泰戈尔曾经说过一句 “只有热爱人的人才能审判人”。我觉得法律是无情的、冰冷的,但法律精神是有温度的,可以走到弱势群体中间为他们送上几句安慰的话和建议,让审判过程既符合法律规范又照顾人们的感情需要。



责任编辑:杨安琪    


关闭窗口

您是第 8873617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