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确山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以来,有许多案件让我深受触动,这里我选取一例简要分析。
案件:李某某、曹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选取理由:是什么原因让一个少年为了100元触犯法律?
基本案情:
2020年六七月份,被告人李某某(33岁)、曹某某(20岁)明知他人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曹某某办理三张银行卡提供给李某某,李某某将三张银行卡连同自己的三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经查:曹某某三张银行卡累计流水2164.4万元,查明的涉案诈骗资金共计59.37万元。被告人李某某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被告人曹某某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
其中,李某某有犯罪前科,系累犯。
公诉机关建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曹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七千元;建议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五千元。
法律适用分析: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构成本罪,必须同时具备主观上明知和客观上情节严重两个条件。
2019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二被告人提供银行卡的行为在事实上为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提供了帮助,可以认定明知。
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二被告人的提供的银行卡,查明,曹某某三张银行卡累计流水2164.4万元,查明的涉案诈骗资金共计59.37万元,至少符合(二)(六)情形,应当认定“情节严重”。
通过以上分析,二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均为该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其中曹某某主动缴纳罚金,依法从宽处理;曹某某是初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提出的从宽处罚、从轻处罚的情节和事实,查证属实,应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也应采纳,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处罚金七千元;被告人曹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处罚金五千元。
裁判结果:
裁判结果也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案件思考:
是什么原因让一个少年为了100元触犯法律?
案件中,曹某某刚刚20岁,正值青春年华,为何为了100元,做了如此傻事?表面上看不懂法,不谙人情世故,轻易被蝇头小利的诱惑俘虏,走上犯罪道路还不自觉,20岁,本应风华正茂,却身陷囹圄,可惜,可悲,可叹,更值得深思。
世界那么大,肯定还有许多曹某某,年少辍学,漫无目的漂泊,和社会显得格格不入,不知道在哪个夜晚,就被社会碰的头破血流,在繁花彩灯的世界里,悄然在你手指刺出一点血迹。
青春年少时,因为知之甚少,在自负和叛逆中,觉得自己就是中心,难免产生“就算辍学也可以和社会无缝衔接”的错觉。
一头扎进成年人的世界后,无知自负的年轻人,在社会现实的一顿顿暴揍里,发现自己不愿承认的真相:如果无知,就会成为现实的弃儿。
这也是一种社会现象,人习惯性认为自我知识就是接近社会需求的,自己无知,现实就是免费的,自己博学,现实就是高尚的。
因为无知,认为天下有免费的午餐。这是大错特错的,任何价值都是要等量交换的,你至少付出同等代价,才有资格竞逐想要的东西。不要妄想不劳而获,“劳”字去掉“力”,就是长草的坟茔,坟茔是无尽的黑暗,只有努力和劳动才能让你被认可,才能让你看见更多光明。
因为无知,不知底线在哪,很大可能不知道“法”为何方神圣。不懂法早晚是要吃亏的,在法治社会,法律是最后的底线,如果不懂法,你就不知道自己的底线在哪?不知底线就容易越线,一旦踏进雷池,总是要吃亏。
解决无知,最好的方法就是读书学习,用多读书来对抗平庸的生活。特别是青年,一定要趁着风华正茂,多读书学习,多获取知识,知识能改变一个人的气质,能增加一个人的智慧,最起码能让人分辨什么是傻事,不再为了100元去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