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喜欢用抖音等短视频平台分享自己的生活和感受,但是发“抖音”并不是可以为所欲为的,如果说了不该说的话,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日,确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发抖音视频而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叶某于2022年10月和被告钱某的弟弟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婚约关系,2022年底,叶某和钱某的弟弟因故协商解除了婚约,叶某依约退还了男方因订婚给付女方的财物。钱某认为弟弟因订婚花的钱多,而女方退的少,气愤之下,为发泄心中的不满,就在自己的抖音上发视频,在视频中说一些侮辱诽谤叶某的话,浏览量九万人次,并有多人评论,在一定范围内给叶某造成了负面影响。为此叶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钱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金一万元。
法院处理:主审法官接到案件后,认真研究了案情,了解到被告钱某已经删除了有关视频的事实,制定调查调解方案。开庭前,主审法官积极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双当事人分歧较大,调解陷入僵局。主审法官没有放弃,在庭审中继续调解,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分别向双方释法明理,在被告钱承认其发布的内容是不实消息并已删除了有关视频后,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也对原告进行了劝解。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按照原告要求的内容于抖音上发布了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并当庭赔偿被告一千元精神损失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也愿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当庭和解。
法官说法: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传统名誉权侵权有四个构成要件,即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精神,对于在网络自媒体上发布的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认定,既要符合传统名誉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钱某在其抖音账户发布涉案视频时其粉丝虽然只有一二百人,但抖音作为具有公共空间属性的网络媒介平台,在该平台中所发布的视频、文字的传播速度之快、影响范围之不特定,往往都会超出作品发布者的预料,造成的影响后果更是难以消除。本案提醒我们,网络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但网络绝非法外之地,若为逞一时之快而借助网络平台侵犯他人合格权益,则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