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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共同饮酒引发的纠纷

发布时间:2023-08-28 10:04:57


  近期,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饮酒致伤后同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男子吴某某与朋友饮酒,席罢回家路上骑车摔伤,吴某某起诉同饮者承担侵权责任。共同饮酒不仅仅要尽兴,更要注意同饮者身体状况,做到不劝酒不缠酒,对同饮者尽到照顾义务,否则容易引起侵权纠纷。

基本案情:

  被告高某雇佣原告及被告张某某、王某某1、韩某某、王某某2为其建彩钢瓦棚。2022年5月4日晚上,被告高某在家宴请原告、被告张某某等四人,并邀请被告陈某某、孟某某进行陪客。被告高某、陈某某、孟某某三人多次轮番进行劝酒,致使原告醉酒,原告骑行两轮电动车回家途中行驶至某村路段时摔倒受伤。原告主张被告高某等共饮者未尽到照顾责任,致使原告受伤,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七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十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原告吴某某受伤的原因系饮酒后驾驶电动车摔倒路上,吴某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饮酒行为及饮酒量缺乏判断与控制,应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被告高某作为酒宴的组织者和参与者,被告孟某某等几人作为共同饮酒者,在酒宴结束后,未对原告吴某某酒后驾驶电动车进行有效劝阻,致使原告吴某某酒后驾驶电动车摔倒路上并受伤住院,被告高某等几人对原告吴胜利的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某2吃饭不久后便离开,被告陈某某未饮酒,不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本案具体的情况,本院综合确定由被告高某赔偿原告吴某某损失的8%,被告孟某某、张某某、韩某某、王某某1各赔偿原告吴某某损失的3%为宜。

  法官提醒:

  对于案件中同饮者在履行救助、护送或通知义务时是否“积极”,主要取决于受伤害饮酒人饮酒后的状态,醉酒的程度,意识是否清醒,是否还具有完整自我认知的能力。根据受伤害人的醉酒程度,决定同饮者的义务,假使受伤害饮酒人仅处于浅醉酒状态即微醺状态,同饮者履行护送义务时,仅需履行一般护送义务即跟随护送回家,注意途中安全。如果饮酒者处于醉酒状态,已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同饮者需要全程陪护,不能让醉酒人自己骑车回家,不仅仅需要注意路途中的安全问题,对于醉酒人的身体健康状态也需要尽到救助义务,倘使醉酒人因饮酒突发疾病,同饮者未及时送医救助,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有证据证实共同饮酒人酒席之间存在劝酒行为,且饮酒人己达到明显的饮酒状态,而共同饮酒人在履行救助、护送或通知义务时不能认定为“积极”,导致饮酒人因饮酒后骑车而受伤。在此情形下就要分析造成损害事实的各种因素所占的原因力有多少,进而对各方主体承担的责任比例作出划分。在对共同饮酒者的赔偿责任作出认定时,首先要将其作为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加以界定,再从过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上进行逐一分析。在认定共同饮酒人行为是否存在过失时应以“正常成年人理性状态”下相对客观的标准来判断,对共饮人的安全保障义务限定在合理范围之内,拒绝以道德绑架为手段谋取不合理赔偿。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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