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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罚!

发布时间:2023-09-05 09:22:14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身体健康、社会和谐稳定,重要性不言而喻。近年来,一些食品安全问题不断被曝光,食品安全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对不法商贩的惩处力度也越来越大。确山法院用一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向社会发出警示,用实际行动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2021 年8 月, 被告人邢某在确山县郎陵大道东段租用一间民房,购买冷冻设备建了冷库,用于储存自己收购的猪小肠、猪板油及猪废肉等,并对外销售。2022年6月份,被告人邢某以每斤八毛钱的价格,从被告人钱某处收购十头死因不明的死猪娃肉和一些废肉(卖剩下的肉),保存在其冷库内。经检验,其冷库内有“不合格”的猪肉。

   法院判决

   被告人邢某、钱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按照各自所犯罪行定罪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依法予以从宽处罚。最终以被告人邢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被告人钱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故意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只要其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即使事故尚未发生,仍应根据案件情节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罪定罪量刑。食品生产经营全链条、每一个环节的参与者都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必须遵纪守法,诚信经营,避免铸成大错,否则悔之已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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