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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方面不注意,可能需要用自己的财产偿还公司债务

  发布时间:2023-11-27 11:30:49


   随着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老百姓开公司的越来越多,其中一人责任有限公司占比也越来多高。一人责任有限公司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主要考虑股东是否能够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常与股东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便需要股东进行自证。

   基本案情:原告朱大井在确山县双河乡经营收购花生米生意,2017年年底开始被告进行生意往来并向被告供货,双方不定期进行结算,被告一般按“押一批付一批”向原告支付货款。从2018年11月份被告开始欠货款,至2019年3月25日经双方清算后,被告累计欠货款578200元,同时被告王廷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予以确认并承诺于2019年12月30日前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廷磊累计偿还原告货款约8万元,剩余货款至今未支付。通过企业工商登记查询,发现被告崔桂美任莒南县嘉瑞食品有限公司监事。原告诉至确山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4882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认真研究案情,审明案件事实,发现被告王廷磊系被告莒南县嘉瑞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崔桂美自2008年8月21日至2018年10月24日系被告莒南县嘉瑞食品有限公司股东,自2018年10月24日之后,被告莒南县嘉瑞食品有限公司由被告王廷磊个人独资。被告崔桂美现为莒南县嘉瑞食品有限公司监事。被告崔桂美与被告王廷磊原系夫妻,在2018年时双方处于婚姻状态,于2019年1月17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确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2日作出(2020)豫1725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一、限被告莒南县嘉瑞食品有限公司、王廷磊、崔桂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朱大井货款488200元及利息。利息以488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特殊情况:

   1、一般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样,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的,则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股东的单一性,缺少其他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具有的内部相互制约,因而非常容易产生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现象。但是法律赋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义务,如果股东能有效证明这一点,则其应当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即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对公司的债务的清偿义务。

因有限责任公司人格独立,财产独立,公司以自有财产对外担责,股东仅以其出资义务为有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同时,公司是基于法律拟制而存在,公司对外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往往是通过股东间接发出,基于此,实务中常出现股东侵犯公司财产、滥用公司人格独立之特点侵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法律为遏制上述行为,作出多项规定限制股东行权,并设立“揭开公司面纱”的人格混同制度,规定人格混同情形下,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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