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张某2004年嫁到外地,2009年才将户口迁出,但她原所在村民组在2008年分配土地补偿费时却没有给她,于是张某将该村民组告上法庭,5月10日确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2004年嫁到深圳的张某于2009年3月将户口迁入深圳市。2006年秋确山县三里庄村民组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内容是“本组村民凡结婚、出嫁、离婚、死亡的,村民组在调地时予以扣除,没有承包地的村民不享受该组村民待遇,不论户口是否迁出,所有的钱物分配以分地人数为准”。2008年、2009年三里庄村民组因部分土地被征用,有承包地的村民每人分得土地补偿款3850元,但没有分给张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里庄村民组于2006年就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所做出的决议得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其民主议定程序合法,村民组自主确定的分配方案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的。张某的户口虽然于2009年3月才迁出,但其承包地于2006年由村民组收回,其本人对此也无异议,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定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而本案张某的承包地已收回,其基于承包土地应当获得的相关收益已无权享受。据此,依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