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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女生,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重点解读来了!

发布时间:2024-03-11 08:55:25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2023年1月施行的新妇女权益保障法,更加全面地保障了广大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平等获得发展机会、平等享有发展成果的权益。本次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由过去的9章61条增至10章86条,针对当前结婚生育、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领域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作出了积极回应。下面带您了解新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重点!
人身与人格权益
1、对妇女施行有关医疗活动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医疗机构施行有关医疗活动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法条索引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 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

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2、进一步明确性骚扰认定标准,拓宽维权渠道和保护措施

进一步衔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等规定,完善了性骚扰的预防、处置机制。
法条索引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3、媒体报道涉妇女事件应客观适度

进一步明确了新闻媒体在报道涉妇女新闻事件时的注意义务,应当谨慎尽责,发布报道前应当核实消息来源的真实性,同时注意保护妇女隐私,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法条链接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八条 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明确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对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规范,要求其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加强安全保障措施,要尽到安全保障和及时报告义务,以及时预防和制止对女性的各类违法行为。
法条链接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5、保护隐私和个人信息,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

加强婚恋交友关系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保障,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典型案例

俞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俞某(女)婚后因日常生活琐事与丈夫感情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对俞某多有言语、暴力威胁。2021年2月,俞某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俞某提供了其家暴受伤的照片等证据。泌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俞某提交的证据后,认定俞某的情况符合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作出了禁止任某某殴打、辱骂、威胁申请人俞某及禁止任某某在俞某的工作单位、住所对俞某骚扰、跟踪、接触的民事裁定,并将裁定书同时送达当地派出所及妇联。
法条链接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1、防止就业歧视

进一步加大了对生育妇女劳动权利的保护力度,妇女不得因性别、婚育情况受到就业歧视,积极应对生育政策调整带来的挑战,为妇女更好兼顾生育与事业提供了支持。
法条链接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2、不得因婚育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防止部分用人单位变相降薪、变相对女职工生育进行限制并明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进一步加大了对生育妇女劳动权利的保护。
法条链接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财产权益
平等财产权

进一步明确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权利。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不动产登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典型案例

罗某某与某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罗某某系驻马店市某村民组村民,2011年出嫁后又离婚,其间户口一直未迁出。罗某某婚前分配有1.2亩承包地,结婚后被村民组以出嫁女为由收回。后村民组土地被政府多次征收,村民组以现有土地重新分配承包地时,罗某某系出嫁女为由未向罗某某分配承包地。根据公布的《安置房分配方案》,已涉及拆迁未安置的拆迁人口符合安置条件的每人可享有安置房。因村民组未向罗某某分配承包地与安置房,罗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村民组分配责任田及回迁房。法院在查清罗某某系村民组集体组织成员、村民组土地已分配完毕等事实的基础上经多次与村委会协调联动给双方做调解工作,双方最终达成村民组保障罗某某回迁房权益等内容的调解协议,切实保障了罗某某的权益,纠纷彻底化解。
法条链接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婚姻家庭权益
1、婚登机关应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鼓励男女双方在婚前进行医学检查,以保障对对方身体健康的知情权,在知己知彼的情况下作出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避免后续产生相关问题。
法条链接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进行医学检查或者相关健康体检。

第六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同记名权

进一步保障了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要求记载其姓名等权利,为女方确认并明示夫妻共同财产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也为离婚纠纷中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打下基础。
法条链接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六条 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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