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刑满释放的郭某恶习难改,伙同他人一夜之间偷了8条狗。5月17日,确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500元。
出生于1977年的郭某因盗窃于1996年被判刑十年,2002年刑满释放,2004年10月又因盗窃被判刑二年。2006年10月出狱的郭某仍然贼心不死,于2007年11月的一天夜里伙同陆某(已判刑)在确山县刘店镇的一个村连续作案,共盗窃8条狗,经评估价值14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郭某与同案犯所起作用相当,法院不作主、从犯区分。郭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因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照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