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确山县人民法院竹沟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向原告返还彩礼50000元,实现矛盾实质性化解。

2023年5月下旬,经朋友介绍,原告与被告相识,二人恋爱后双方家庭商议定亲事宜。2023年5月24日,原告与父母、媒人至被告家中,双方正式定亲,当日原告交付被告现金彩礼128000元。但随后不久被告提出分手,双方协商纠纷未果,原告遂向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及其他物品款共计13410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迅速查阅卷宗,了解案情。为尽快化解双方纠纷,承办法官本着“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理念,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认真听取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耐心向双方释法明理,劝导双方互谅互让,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返还原告彩礼50000元;并分每月1期10000元共5期另向原告返还彩礼50000元。至此,该起婚约财产纠纷圆满化解,当事人双方都非常满意。
确山县人民法院把案件办理与人民幸福、社会和谐结合起来,积极创建新时代“枫桥式人民法庭”,用心用情办好民生“小案”,坚持“案结事了”的价值追求,高效化解纠纷,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