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的陈某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在路边站着却招来“飞来横祸”,被李某驾驶的一辆货车轧飞的一块石头击中左腿,致使胫腓骨粉碎性骨折。5月24日,确山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赔偿陈某各项损失61139.21元。
2009年7月28日,李某驾驶一辆货车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时,左后轮轧飞一块石头,正好击中站在路北边的陈某,致使陈某左腿胫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由于自身过错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陈某受伤致残,严重侵害了陈某的健康权,李某应对陈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李某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因此应对陈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于是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