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4月20日因故意伤害致使他人死亡而“潜伏”在新疆的王某,没想到躲了近十年,还是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2010年5月4日,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1992年4月20日,王某和其堂哥(已判刑)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周井村的一个烟酒部与前来买东西的汪某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汪某与其子等人又来到该烟酒部与王某及其堂哥争吵进而厮打,厮打中王某用一个木椅乱打一通,将汪某打坐在地上,王某的堂哥又用木棍击打汪某的头部,将汪某打倒。两人遂逃离现场,后得知二人以打工为名躲到了新疆。汪某被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某的亲属与被害方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王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方35000元,得到了被害方对王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比照主犯减轻处罚。王某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王某的故意伤害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施行以前,应当按照1979年《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法院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