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以案例来认识、推动、评判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最直接、最生动的表达。确山法院高度重视案例工作,建立典型案例发布制度,现将确山县人民法院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目 录
案例一:创新“绿色通道”,搭建群众与法院的“连心桥”
——张某诉郑某、郑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三源共治”助力“枫桥经验”,矛盾纠纷就地化解
——原告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巩某货合同案
案例三:司法建议开“良方”,精准“把脉”促治理
——从源头预防与减少类案多发,精准推进数据治理社会能力
案例四: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赵某某诈骗案
案例五:打击“网络水军”,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开始
——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例六:“能动履职”+“环境修复”,严密保护生态环境
——耿某毛等7人污染环境案
案例七:土地纠纷难化解 善意文明巧执行
案例八:秉持正确婚恋观,让婚姻回归到“爱”的本质
——尤某某诉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例九:外嫁农村的妇女离婚后尚未再婚时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
——原告黄某、刘某2与被告确山县某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案例十: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鉴定为机动车的赔偿责任分配
——冯某、罗某诉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一
创新“绿色通道”,搭建群众与法院的“连心桥”
——张某诉郑某、郑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诉被告郑某、郑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张某在郑某、郑某某承包的工程内从事贴砖工作,劳务结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劳务费,被告拒绝支付劳务费。原告张某向确山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
二、审理经过
郑某、郑某某在某村承包了自建房工程,雇用张某在工程内从事贴砖工作。工程结束后,郑某、郑某某未按照约定向张某支付相应的劳务费。确山县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材料后,及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联系。考虑到临近年底,该案涉及金额业相对较小,事关农民工的切身利益,需依法妥善处理。在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确山法院调解员了解诉求及案情后,及时制定调解方案,通过多次电话沟通、积极释法明理,被告郑某、郑某某主动承认了错误,并得到了原告张某的认同。当天调解员便给原、被告双方出具了调解书,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被告郑某、郑某某当庭履行了义务。
三、典型意义
针对农民工欠薪案件,确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开设了一条“绿色通道”,从立案环节开始,通过现场立案、网上立案等各种便捷方式,确保当日收案、当即转办。在案件审理中,采取优先调解、优先开庭、简化裁判文书等方式,做到及时调解、及时审理、及时下判,“绿色通道”保证农民工当天甚至当庭就能拿到裁判文书。能够大大缩短诉讼周期、节约诉讼成本,让纠纷更高效、便捷地得到解决,切实维护农民工胜诉利益。
诉讼服务中心作为窗口,是群众了解人民法院的第一站,是法院工作的“前沿阵地”,更是群众与法院的“连心桥”。确山县人民法院致力于打造有温度的诉讼服务窗口,传递司法温度“暖民心”、彰显司法关怀“人情味”,展现人民法院为人民宗旨。确山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提升诉服精细程度、注重诉服成果落地、放大诉服品牌效应,实现“走进一个厅,事务全办清”,最大程度提升服务群众、服务法官、服务审判的整体效能。
案例二
“三源共治”助力“枫桥经验”,矛盾纠纷就地化解
——原告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巩某货合同案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的纠纷始于2019年,被告租赁原告公司出租车用于营运,后车辆自燃,由原告出钱更新后被告仍在租赁。至2024年,因更新损失费、车辆返还等问题,原、被告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发现若继续履行租赁协议,由于被告身体原因,无法驾驶该车且该车已经处于停运脱保状态,若终止履行协议,原告损失难以全部填补。
二、裁判结果
原告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巩某货达成调解意见并当庭履行调解内容,被告向原告返还涉案出租车,并一次性给付原告保险费、车辆管理费、车辆更新损失费。2024年7月19日上午,承办法官在网上与被告确认调解协议,后法庭干警、村委工作人员、原告代理人及验车人员、被告女儿共同赶往车辆所在地进行车辆交接和钱款交付,在多方人员的见证下,调解协议顺利履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警源、访源、诉源“三源”治理,提升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切实维护辖区安全和社会稳定,办理案件要以源头预防、实质化解为导向,积极主动攻坚克难,推动纠纷及时化解。秉持“不仅案结,更要事了”的理念,法院工作人员与被告所在村委联动,既要考虑原告方提出的车辆交付及保险费用,又要考虑被告的偿还能力及在外地无法到场的问题,法庭和村委采取线上线下方式多次做调解工作,对多种方案进行研判后,原被告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实现司法多赢。
案例三
司法建议开“良方”,精准“把脉”促治理
——从源头预防与减少类案多发,精准推进数据治理社会能力
一、基本案情
确山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河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山分公司与某小区业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中,发现某小区2017年2月至今没有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对于目前入驻管理的河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山分公司不认可。上述情况造成某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产生大量纠纷,除在确山县人民法院已形成的22件民事诉讼案件外,小区业主已开始向市、县信访局集访反映物业问题,矛盾纠纷有愈演愈烈之势。
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根据以上规定,确山法院提出司法建议:
一、请贵处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在近期组织、指导、协调某小区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并监督业主大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四)确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二、调解目前物业管理中的各类纠纷,将纠纷、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纠纷不出社区、矛盾不上交的诉源治理目标。
三、协助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典型意义
坚持“抓前段、治未病”理念,聚焦多发、高发的案件,确山法院在立案环节精准梳理社会治理中存在的共性个性问题,分析出进入法院类型化、多发的案件,总结成因,及时发出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是法院能动司法的体现,是可以复制,具有很好借鉴性的司法治理职能的运用。
确山法院在减轻“案多人少”“小事引发大矛盾”问题上找到突破口,该司法建议是立案环节在22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预判未来可能发生人身、财产冲突,继而对辖区街道办事处提出的司法建议,该司法建议得到了辖区街道办事处的积极反馈,不仅采纳了该司法建议,迅速的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使该类案件得到了实质化解。
案例四
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赵某某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至2022年9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通过某音直播的形式,虚构主播身份,以给其打赏就送苹果手机的方式,诱骗多名被害人对其打赏礼物,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167124.4元。
二、裁判结果
确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对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虚构主播身份信息诱骗他人给其刷礼物,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予以惩处。被告人赵某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并罚。最终赵某某被撤销此前假释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判刑罚中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种网络平台的兴起,各种新型电信诈骗及网络诈骗犯罪形式层出不穷,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损失。该案被告人虚构主播身份信息诱骗他人给其刷礼物,骗取他人财物。此类案件被害人一般较多,若未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存在难以核实被害人身份,降低追赃挽损的可能。确山法院结合审判实践,以案释法,揭露此类骗局,进一步提升大家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意识和能力,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面对电信网络诈骗,要加强防范意识,抵御各种诱惑,拒绝沉迷网络,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自觉抵御电信网络诈骗的侵害。
案例五
打击“网络水军”,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开始
——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至8月,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购买大量空白手机卡后,二人以官方APP推广为由,招募临时工为空白手机卡进行实名认证,然后将实名认证过的手机号码注册抖音邮箱、养老金、微信解封、点淘、百家号等APP账号,在被注册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获利,违法所得共计26598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3年5月8日在河南省南阳市注册登记“新起点网络科技工作室”,法定代表人系杨某某。杨某某于同年6月在确山县租房,伙同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以工作室APP拉新、冲量的名义收集、贩卖所雇佣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犯罪活动。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26598元。被告人杨某某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刘某某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二、裁判结果
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法决定刑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刘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二万元);三、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26598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网络水军”作为当前网络公关的一类群体,在互联网上非常活跃,但也对社会的有序、健康发展造成了不小的影响。一些“网络水军”编造的恶意谣言,会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巨大伤害。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当下,“网络水军”已是一种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该案被告人以官方APP推广为由,招募临时工为空白手机卡进行实名认证,然后将实名认证过的手机号码注册抖音邮箱、养老金、微信解封、点淘、百家号等APP账号,在被注册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获利,这些APP账号多为具有评论功能的通讯类软件,收购者收购此类账号的用途可想而知。而此类方式便是网络水军账号得以注册的方式之一,其最终目的便是将自身隐于幕后,绕过互联网监管,从事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并从中获利。“网络水军”的影响需要大量账号来配合其声势,结合到该案,严厉打击此类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对外出售的行为,便是从根源上斩断其利益输送链条的一种方法。打击“网络水军”,要做到抓前端治未病,从严治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铲除这些违法犯罪滋生土壤,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案例六
“能动履职”+“环境修复”,严密保护生态环境
——耿某毛等7人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被告人王某生得知某生物科技确山制药有限公司库存一批“精制工业盐”(包装袋标注名称)后,与被告人耿某毛商议将该“工业盐”(呈白色固体颗粒形态)作为融雪剂出售获利。王某生、耿某毛将该批“工业盐”运至确山县盘龙镇某村民组村村通公路东侧一片空地上进行堆放,并用雨布遮盖。因村民反映该堆放物有刺鼻气味,且造成周边树木有枯死现象,被告人王某生、耿某毛经协商,伙同被告人罗某磊、罗某峰,雇佣曹某华、王某祥、董某,将该批“工业盐”分散倾倒野外空旷处,共计倾倒165.97吨“工业盐”。经鉴定,倾倒的“工业盐”属于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
案发后,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确山分局依法对三处倾倒的危险废物依法进行了清理和封存;被告人王某生、耿某毛等七名被告人主动交纳危险废物处置费、环境污染修复费共计107万元,被告人王某生委托河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案涉倾倒处倾倒的固体废物及沾染物(污染土壤)依法进行了修复。确山县人民检察院对王某生等人提起公诉。
二、裁判结果
确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生、耿某毛伙同罗某峰、罗某磊、王某祥、曹某华、董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达一百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当予以惩处。一审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生、耿某毛等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缓刑四年不等,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生效。
三、典型意义
“工业盐”作为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处置不当会严重污染周边环境。该案被告人为逃避法律责任而四处分散倾倒“工业盐”,最终触犯法律,构成污染环境罪,人民法院严格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污染行为,对污染环境违法犯罪形成了极大震慑,而且确保被污染的土壤得到及时修复。该案的审理是人民法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具体实践。
案例七
土地纠纷难化解 善意文明巧执行
一、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系继父子关系;2003年左右,因新阳高速公路的修建,占用原、被告村集体部分土地,该村集体所有土地重新进行分配。其中原、被告家庭承包的土地共有8块,合计26.49亩。原、被告家庭以被告刘某1为户主,家庭成员有原告张某营、黄某英(原告张某营妻子,2005年左右去世)、被告刘某1、被告妻子卢某梅及被告儿子刘某2、刘某贤。后刘某2的户口迁出,但未重新分得土地。2020年因许信高速公路修建,原、被告家庭承的26.49亩土地被征收10.69亩。目前原、被告家庭承包剩余未被征土地15.8亩。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宅院内东屋四间由原告张某营居住,直至去世,原告居住期间,允许被告刘某1进行翻修;…五、双方别无其他纠纷。
二、裁判结果
确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原、被告以被告刘某1为户主,家庭成员6人承包本村民组集体所有土地,家庭承包剩余未被征土地15.8亩为家庭成员共有。因黄某英已于2005年左右去世,家庭承包剩余未被征土地应由家庭成员原告张某营、被告刘某1、卢某梅、刘某2、刘某贤5人平均分配。因此原告张某营应分得的家庭承包剩余未被征土地3.16亩(15.8亩/5人),但考虑到被告刘某1已履行赡养义务,确山法院酌定被告刘某1在土地的4.45 亩地块中返还原告张某营土地3亩;另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原告自建瓦房四间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已达成协议,该案不再处理。
三、典型意义
该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土地纠纷由来已久,然而判决生效后,案件的执行并非一帆风顺。被执行人李某意见很大,这使得案件的执行面临重重困难。土地,对于农民来说,是安身立命之本,是生活的保障和希望。李某对判决结果的抵触情绪不难理解,但法律的尊严不容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障。
执行法官深知简单的强制执行可能会激化矛盾,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于是采取了调解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策略。通过耐心地与李某进行沟通,倾听他的想法和诉求。同时详细地向李某解释相关法律法规,让李某明白法院的判决是基于事实和法律的公正裁决。每一个条款,每一个依据,都在干警们的讲解下逐渐清晰,让李某认识到自己必须履行判决义务。
除了调解与释法,测量土地也是执行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这是一项细致而严谨的工作,容不得丝毫马虎。执行干警与专业的测量人员一同来到田间地头,顶着烈日,扛着测量工具,认真地对4.45亩土地进行测量。他们根据判决要求,按照精确的比例划分出3亩土地。每一个边界,每一个数据,都经过反复核对,确保公平合理。在执行干警们的不懈努力下,土地终于按照判决要求成功划分。这一结果,既维护了申请人张某的合法权益,也让被执行人李某认识到了法律的严肃性。双方对这一执行结果表示满意,一场可能引发激烈矛盾的土地纠纷案件最终得以圆满执行完毕。
案例八
秉持正确婚恋观,让婚姻回归到“爱”的本质
——尤某某诉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原告尤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二人于2023年10月10日举行订婚仪式,原告尤某某在订婚现场向被告张某某给付礼金101000元、价格为25200元的金首饰4件(手镯、项链、耳环、戒指)、红包2300元以及烟酒礼品若干。2024年2月16日,原告尤某某为被告张某某购买苹果15promax手机1部,花费8750元。2024年,因原、被告在定亲前后偶尔共同居住,未办理婚姻登记,原告尤某某便与被告张某某协商在五一期间举办婚礼并领取结婚证。但二人协商未果,原告尤某某要求被告张某某退还相应的彩礼及其他财物,被告不予退还,遂因此成诉,原告尤某某要求被告张某某退还彩礼及购买首饰、物品等礼金费用共计165000元及利息。
二、裁判结果
确山县人民法院认为争议标的额较大且原、被告双方情绪较为激动,认为调解是最好的化解方法。因此,承办法官及助理本着“调解优先”的办案理念,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依托,认真听取原、被告双方的诉求,稳定当事人的情绪,多次进行背对背调解。该案双方当事人符合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形,为缓冲双方的对抗情绪,法官和助理分别让当事人自己阅读“彩礼新规”,并对当事人不懂的地方进行讲解。最终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了返还比例,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被告张某某当庭返还原告尤某某现金108000元、金首饰4件。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三、典型意义
此次婚约财产纠纷的当庭实质性化解,是法院坚持用司法手段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宣传中华优秀传统美德的生动实践。让群众秉持正确婚恋观,让婚姻回归到“爱”的本质,让彩礼定位于“礼”而非“财”,人民法院将继续发挥人民法庭在诉源治理中的优势,以实际行动推动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
案例九
外嫁农村的妇女离婚后尚未再婚时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
——原告黄某、刘某2与被告确山县某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黄某自幼在确山县某村民组生活,长大后外出打工,和民权县某村村民刘某1于2001年6月登记结婚,2004年生育女儿刘某2,2019年3月黄某和刘某1在民权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经原告所在村民组同意,女儿刘某2的户口于2019年4月迁入原告村民组,与黄某、黄某父母一起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上。确山县人民政府在2020年征收黄某父母所在村民组土地,每人应分得土地补偿费62000元。黄某没有在民权县某村承包经营土地,其婚后没有和刘某1在民权县某村生活。黄某离婚后既没有在刘某1所在某村生活,也没有分得居住房屋,至今没有享受过刘某1所在某村集体成员的待遇。黄某、刘某2认为,其应为原告所在村民组集体成员,原告所在村民组应向其各支付62000元的土地补偿费,遂提起本案诉讼。
二、裁判结果
确山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4日作出(2023)豫1725民初5677号民事判决被告确山县某村民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黄某、刘某2各支付62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共计124000元。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30日作出(2024)豫17民终4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该案中,黄某的户口虽然未曾迁出,但其已经出嫁,且离婚前后常年在外打工,既没有在嫁入地生产生活,也没有在父母所在地生产生活,在黄某再婚前是否具有村民组集体成员资格。对外嫁农村离婚后没有再婚的妇女而言,应从综合各种因素认定其集体成员资格。
就该案而言,黄某与父母等一起承包土地,户口也未迁出,在其再婚前,无论是否在外务工,均应认定黄某仍然具有父母所在地村民小组的集体成员资格,其有权参与该村民小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案例十
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鉴定为机动车的赔偿责任分配
——冯某、罗某诉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冯某、罗某诉称:2017年6月28日8时29分左右,在确山县刘店镇路庄村罗庄路口,被告罗某某骑行新蕾两轮车(属于机动车)由南向北入路口左转弯时与自西向东原告冯某骑行的金箭两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冯某及乘车人罗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二原告受伤后被送往确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确山县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原告冯某构成一处九级,一处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确山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12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罗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因被告罗某某骑行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被告罗某某没有购买交强险,故要求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不按责任划分赔偿原告的损失。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罗某某赔偿二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按责任划分后173130.88元;2、请求在交强险限额内不按责任划分由被告罗某某赔偿。
被告罗某某辩称,1、被告的车辆属于机动车,原告的车辆也被鉴定为机动车。被告不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后期治疗费30000元不应该赔偿;3、二车相撞受损不是事实,我方的车辆完好无损,交警队拍摄有照片;4、对鉴定书上的护理期限及营养期限有异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8日8时29分左右,在确山县刘店镇路庄村罗庄路口,被告罗某某骑行借用罗飞的新蕾两轮车由南向北入路口左转弯时与自西向东原告冯某骑行的金箭两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冯某及乘车人罗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确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12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罗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冯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检测,新蕾两轮车和金箭两轮车均属于机动车。
二、裁判要旨
1.国家对二轮电动车制定了严格的标准,将达到一定标准的二轮电动车作为电动摩托车划归于机动车进行管理。交警或鉴定机构对肇事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认定,系从行政管理角度作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违法事宜并实施行政处罚时凭借的依据。
2.实践中,保险企业不予为该类所谓“机动车”办理交强险, 二轮电动车客观上不能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类“机动车”无法投保交强险的后果并非为投保义务人主观意愿所致,该种状况不具有可责难性,故投保义务人亦不得因此加重责任,应按非机动处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有权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二轮电动车的所有人因非可归责于其自身的原因而无法为二轮电动车投保交强险,车主可以不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
三、裁判结果
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冯某、罗某各项经济损失122350.88元;二、驳回原告冯某、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没有上诉。
四、典型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二轮电动车已经成为城乡区域普遍常用的代步工具,近年来二轮电动车因为速度快,安全保障低等因素,极易发生交通事故。司法实践中,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失后,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认定,应以着重考虑以下两点:
1.目前,我国对电动车的相关管理制度尚不完善,是电动车无法购买交强险的客观原因。作为购买人来说,很难判断所购电动车是否为机动车,即使购买人认识到车辆属于轻便机动车,也无法按照机动车标准为其上牌或者进行车辆识别购买交强险。电动车所有人投保交强险不具有现实可能性,所以,不管电动车是否认定为机动车,不购买交强险都不能归责于车辆所有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的规定,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先行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前述可知,电动车所有人无法投保交强险是我国电动车相关管理制度的缺失,电动车所有人在客观上不能投保交强险,这与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有本质的区别。根据民法中的归责原则,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的情形下,电动车驾驶人不必先行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