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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护绿

——确山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5-03-19 08:20:32


近日,确山人民法院由三名员额法官与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某1、张某2涉嫌犯非法采矿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案情回顾:2021年5月至6月,确山县普会寺镇村民王某(另案处理)伙同吕某(另案处理)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收取被告人张某1、张某2的高额承包费后,将矿坑承包给张某1、张某2进行非法开采。被告人张某1、张某2销售矿产品价值达210400元。经鉴定,涉案矿区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454785.40元,其中修复工程施工费410734.16元,其他费用30805.06元,不可预见费13246.18元。其中张某1、张某2非法采矿在采矿损毁区中占比11.43%。根据面积占比测算,二被告人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51981.97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1、张某2非法采矿并对外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现场,审判长有序推进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控辩双方就相关犯罪事实、量刑方面等进行了充分的质证和辩论。鉴于本案案情复杂,合议庭将择日宣判。确山法院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立足司法职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新期待,持之以恒用司法筑牢生态保护的法治屏障,厚植高质量发展的绿色底蕴。
法官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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