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的刘某和张某本是一个村的邻居,不想因为一只鸡大打出手,结果一个受伤住院,另一个被判赔钱,闹了个两败俱伤的下场。
原告刘某和被告张某是同村邻居。2009年10月的一天下午,刘某发现自己家的鸡少了一只,就到房屋后面去找,刘某在大路上找到一只鸡后就把它赶回家圈了起来。第二天早上,被告张某的妻子来到原告刘某家说,昨天刘某在大路上赶回家的那只鸡是她家的,刘某就把那只鸡捉给了张某的妻子。不料当天下午,张某酒后到刘某家中质问刘某为什么偷他家的鸡。进而与刘某发生口角,随后用砖头将刘某砸伤。民警赶到后,张某及其妻子又对民警进行殴打,并将120急救车上的担架跺坏(已经由公安机关另案处理)。原告当日被送往医院救治,花去医疗费2556.5元。
确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酒后到原告刘某家寻衅,将刘某打伤,由此给原告刘某造成经济损失,被告张某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刘某经济损失361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