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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兰本应居空谷 私自采挖或触刑

  发布时间:2026-09-07 09:21:32


“不就是后山上几株野生兰草?看着好看挖回去养着,一不偷二不抢,怎么就犯法了?”这是许多临山而居的民众第一反应。实际上,不只是犯法,后果更严重,这样的行为很可能构成犯罪,因为我国刑法有一个罪名叫做: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026年8月15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开始实施的日子,下面用一起私自采挖野生兰草的案例,向社会发出警示,提醒大家要严守法律规定,不要随意采挖野生植物。

1.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化名)在确山县任店镇附近的山上非法采挖野生兰草,带回家中种植,因被他人举报而案发。公安机关在李某(化名)家中查获其采挖后分盆种植的兰草13盆,经南京警院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13盆兰草均为兰科兰属植物(其中有5盆为蕙兰、1盆为春兰,不是兰属植物中的美花兰、文山红柱兰、兔耳兰),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2021年)中的二级保护植物。

另查明,2026年5月19日,被告人李某(化名)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确山县公安局查获的13盆兰草由该局养护,并于2026年8月12日移栽回原生地。

2.法院说法

被告人李某(化名)违反国家规定,两次非法采挖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规定的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野生兰草,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本案被告人李某(化名)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后续在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的见证下,由专业人员指导,将涉案的13盆兰草移栽回原生地进行补种复绿,积极修复非法采挖地的生态环境。

3.法官提醒

野生兰草在从2021年9月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落地起,除兔耳兰外,所有野生兰属全部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其中美花兰、文山红柱兰被列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私自采挖一株即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其余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私自采挖二株即构成该罪。在此提醒大家,户外看见心仪的野生植物,牢记只欣赏,不动手。兰生幽谷,本为青山添香;私自采挖,便成法庭证物。

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上述植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
  (一)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一立方米以上的;
  (二)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十立方米以上的;
  (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古树名木及其制品,涉案树木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根据涉案树木的树种、树龄以及历史、文化价值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依法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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