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小夫妻”因登记结婚时一方隐瞒真实年龄,未达到法定年龄而结婚,5月27日,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两人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生于1988年11月25日的程某为了与女朋友刘某尽快结婚,故意虚报自己的年龄,双方于2009年8月2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高高兴兴的领取了结婚证。不料想,结婚后小两口经常生气拌嘴,实在无法共同生活。无奈之下,自食苦果的程某来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在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的情况下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而且在本案审理时程某仍然未满22周岁,因此,程某与刘某的结婚登记应为无效,遂做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