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讨债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咨询费、保函费、办案成本费,该不该也让欠债人一并承担?
1.基本案情
近日,确山法院盘龙法庭审结一起借款纠纷案件。原告李某借给被告张某4000余元,被告张某没有及时偿还。李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按理说,追回本金加利息,合情合理,可李某除了要求还钱,还拿出一摞发票——法律咨询费、保函费、办案成本费……,加起来足足近5200元,比欠款本金多了近千元!
更令人意外的是,张某当庭表示愿意偿还全部欠款,连案件受理费都一并转账给了李某。可李某呢?拒绝接收,他坚持要求张某再掏5200元“维权费用”。
原告为何执意不调解?经了解,李某听信了某法律咨询公司的口头承诺——“你放心,这些费用到时候被告承担,法院肯定会判给你。”正是这句不负责任的承诺,让李某对诉讼结果产生了不切实际的预期,拒绝被告当庭偿还欠款的调解方案。
结果如何?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借款事实清楚,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000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但对于原告主张的法律咨询费、保函费、办案成本费等5200元,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生效后,被告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主动向原告转账支付了全部欠款。原告在收到款项后,对判决结果表示理解,并接收了被告的转账。至此,该案纠纷彻底了结。
2.法官说法
为啥这5200元得原告自己掏?
一、法律咨询费≠律师费,不能“张冠李戴”。法律咨询费是普通商业服务费用,律师费是律师依法提供的专业服务费用。原告向某法律咨询公司支付费用,该公司不具备诉讼代理资质。与无法律服务资质的机构订立的有偿服务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二、双方没有约定,被告不“背锅”。民间借贷中想让对方承担律师费等费用,要么合同里白纸黑字写清楚,要么法律有直接规定。本案双方借款时根本没约定这些费用由谁承担,原告事后主张,超出了被告订立合同时能预见的违约责任范围。
三、法律咨询费不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民法典》第561条规定,债务人除履行主债务外还应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但该费用有明确边界,通常指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等诉讼程序中依法发生且为法院所收取的程序性必要开支。原告向法律咨询公司支付的服务费,属于自愿选择购买的商业服务支出,并非诉讼程序所必需,法律也未规定此类费用可当然转嫁给违约方。
四、4000元的欠款,5200元的“咨询费”,太离谱!标的额才4000多,原告却花了5200元去“维权”,费用比欠款还高。法院明确表示,在小额借贷中收取高额服务费,难以获得司法认可。
3.法官提醒
口头承诺不作数,调解良机莫错失。维权成本要算账,合同约定要留痕。委托前查资质,莫把“咨询”当“代理”。该是你的本金,法律替你撑腰;不该你付的咨询费,法院一分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