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展清理执行积案工作中,确山县人民法院针对执行和解反悔率高、兑现率低的难题,采取了三项措施,切实提高和解协议的兑现率,取得了较好效果。具体做法是:
一是加强指导,主动释明执行和解风险。在执行立案时,确山法院即向当事人明确执行和解的权利,对于要求进行执行和解的当事人,进一步释明执行和解的性质、后果和风险,以及和解协议反悔后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同时,法院还主动将执行中发现的影响当事人履行能力的情况告知当事人,以保证当事人能在充分知晓对方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的基础上,正确判断和解协议履行的可能性,并据此作出是否订立、如何订立和解协议的意思表示。
二是严格审查,适当限制执行和解条件。审查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即和解协议内容是否具有类似法定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情形;2、协议内容的合理性,即和解协议是否切实可行,其履行期间与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是否相称。发现第一种情况的,即严格排除和解协议的适用;发现第二种情况的,则一般排除解协议的适用,但如权利人经法院特别释明风险后,仍基于某种理由坚持要求履行和解协议的,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三是注重约束,逐步强化执行和解保障。一方面,确山法院严格迟延履行金的适用。对于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债务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后,均严格依法计算迟延履行金,不让债务人投机取巧获得期间利益。另一方面,确山法院注重债权担保的引入。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以和解为由要求延期、分期还款的,均要求其向法院提供担保。通过人的担保或物的担保,加强对债务人的约束,督促其按期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