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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罪犯在确山县被执行死刑

  发布时间:2010-12-17 14:17:14


12月10日下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两名罪大恶极的罪犯验明正身,采用注射方法在确山县看守所执行死刑。在死刑执行的整个过程中确山县法院刑庭和法警队积极予以配合。

    罪犯李某,男,汉族,1972年11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确山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确山县三里河乡赵庄村。

    罪犯李某与被害人吴某某系赵庄村前后邻居。李某夫妇因宅基地与吴某某之母发生纠纷,遂产生报复吴某某的念头,于是李某指使其外甥杨某某(已判刑)雇人行凶报复,杨某某遂纠集同学任某某(已判刑)参加,三人通过电话商议,李某向任某某提出殴打吴某某的要求,并承诺给付报酬。任某某又纠集同学王某、王某某(均已判刑)参加。2008年11月26日下午,任某某、王某、王某某到达确山县城,李某交给杨某某200元钱,让杨某某安排住宿,杨某某于当晚带领任某某三人指认了吴某某家的位置。次日19时许,任某某、王某、王某某各持尖刀一把,翻墙进入吴某某家二楼卧室内,任某某、王某持刀捅刺吴某某的头部、胸部、腰部、等处十余刀,王某某捅刺吴某某之妻李某某胸部、四肢十余刀,作案后三人逃离现场。吴某某因肝、肾、胃、四肢肌肉、血管等被刺破导致失血性休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经抢救后脱险,构成轻伤、七级伤残。事后,李某通过杨某某付给任某某、王某、王某某3000元钱,任某某分给杨某某500元。

    罪犯李某雇佣、指使他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因琐事雇佣、唆使未成年人持械报复伤害,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系主犯,且犯罪动机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和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李某某,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确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确山县石滚河乡南王楼村。

    2007年12月21日18时许,罪犯李某某在其自家新盖的楼房西侧拢草烧火时,发现被害人张某(女)与其他几名男童来到引燃的草堆边玩耍,遂产生奸淫张某的念头,随后以玩捉迷藏为由将张某骗至自家新房二楼南侧屋内。在搂抱亲吻张某时,因张某哭喊,李东东害怕被人发现,遂捂住张某的口鼻致其昏迷,又用铝丝勒张某的颈部,致使张某机械性窒息死亡。作案后李某某离开现场。

    罪犯李某某意图奸淫而对幼女实施猥亵行为,后又故意非法剥夺被奸淫幼女的生命,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并罚。李某某在实施奸淫幼女的过程中,因被害人哭闹而未得逞,系强奸未遂;其唯恐罪行败露,采取捂口鼻和用铝丝勒颈的方法将被害人杀害,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李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李某、李某某均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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