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院受理的涉诉案件不断增多。其中,一些案件当事人因不同原因而走上涉诉信访之路,成为亟待化解的不稳定因素,引起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关注。2006年至2008年,确山县法院共办理信访件2529件,其中涉诉信访件占24%。总体上呈现出上访人数多、滞留时间长、遣返难度大、组织化倾向明显的发展趋势。笔者结合确山县法院实际,调查分析了2005年以来处理涉诉信访案件的有关情况,对今后如何加强涉诉信访工作提出几点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
一、确山县涉诉信访案件特点
1、上访数量逐年上升。近年来,确山县法院接待上访人数呈持续上升的趋势。
2、引起初信初访多发生在二审审结后。2005年以来,一审后上访件占40%,二审后上访件占51%,再审后上访件占9%。
3、信访反映出的问题相对集中。2005年以来,当事人上访反映对案件处理不当的占3%,反映执行不力的占75%,反映承办人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占3%,反映其他方面情况的占19%。
4、上访老户缠诉、重复上访有所增加。占全部上访的90%。
5、越级访、集体访倾向化日趋明显。在近两年的涉诉上访中,组织化上访倾向日趋明显,占全部上访的18%。
6、上访方式有时比较激烈,冲击接待场所,拦截公务车辆,堵塞公路交通等破坏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的行为时有发生。如王凤起诉确山县人民医院医疗事故赔偿一案,案件已公正判决,但王凤为达个人目的,纠集几十个盲人到县委,到法院围堵办公场所,造成了一定的恶劣影响。
二、当前易引起涉诉上访的几类案件
涉诉上访的案件以民事和执行案件为主,如2006年,在涉诉上访的案件中,属于民事纠纷的有6件,占55%,执行案件2件,占18%;申诉案件1件,占9%;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的上访2件,占18%。在民事纠纷中,又因企业破产、人身损害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征地拆迁问题引起上访的居多。
1、因企业破产、改制过程中涉及职工安置和劳动保险而引发的群体上访。其中有的因为企业资产变现困难,职工一时难以得到妥善安置,引起群体上访找政府、找法院。有的因为少数职工提出过高的安置条件,达不到目的而煽动职工闹事,阻挠企业破产改制的正常进行。如:确山县水泥厂申请破产一案,该厂职工因生计问题多次到县委、政府和驻马店市委上访告状。
2、因征地拆迁而引发的涉诉上访,在经济建设中,由于征地拆迁直接关系到被征或被拆迁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若补偿不能及时到位或群众的过高要求不能得到满足,一些群众往往会采取一些过激措施阻挠工程建设,引发上访缠诉,如:豫龙水泥有限公司征地一案,个别群众以补偿标准过低为由,阻挠豫龙水泥有限公司施工,并串联部分人员上访。
3、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引发的涉诉上访。因交通、医疗、雇佣、工伤、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断上升,有些案件审理、执行难度大,因此引发的上访缠诉事件也逐渐增多。如:罗德立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此案二审审结后,罗德立多次赴省上访。
4、相邻关系纠纷引发的涉诉问题难以化解。在农村、城填建房过程中,因通风、采光、通行等相邻权而引发的社会矛盾也逐渐增多,且当事人之间对抗性强,矛盾难以解决。如:确山县林业局新建办公楼时,周围五家邻居以办公楼影响其采光为由起诉林业局,但是当事人之间对抗情绪很强,后经确山县法院反复做工作,才避免了当事人上访。
三、造成涉诉上访的原因
(一)社会负面因素影响
这里“社会负面因素”主要是指有损良好司法环境的种种不利因素。当前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大量的社会矛盾需要人民法院来解决,人民法院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部门。但是,传统的思想观念、不健全的司法体制、特别是腐败、司法不公等问题或多或少地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不利因素,加之一些社会宣传的错误导向,使部分群众对法官抱有一种不信任感,一旦问题得不到解决,就产生上访念头。这些是诱发上访事件发生的社会因素。
(二)上访当事人的个人因素
1、当事人的心理作用,对诉讼期望值太高,当诉讼结果和预期目的出现差距时,便开始上访。如:确山县法院办理的自诉人段春梅诉被告人李满良故意伤害一案,自诉人花医疗费只有1817元,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满良管制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春梅各项损失3904.60元,但自诉人段春梅并不满意,因为与其要求赔偿三十万元相差甚远,所以段就到政法委、人大等部门上访,后经我们做工作,段春梅上诉至中院,现中院二审已结案,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2、当事人的个人法律素质不高。有的上访当事人不理解或片面理解法律规定,又不能接受接待人员的答复和解释,长期无理缠诉。个别当事人在利已思想或投机心理的驱使下,向对方当事人或法院提出许多不切实际的要求,在得不到满足后便走上缠诉之路。如蒋建喜强奸一案,各种说服教育工作和法律解释工作都做到了,但蒋建喜的父母就认为法院不该让检察院撤诉,应宣布其子无罪,国家赔偿的太少,要求赔偿五十万元人民币。并表示不达目的就不罢休。
3、当事人无理缠诉,恶意上访。“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上访就有理”等所谓的上访经验广泛流传,在某种程度上起到反面示范作用,使得一些人在进行诉讼时产生不达目的就不罢休的念头。
(三)人民法院工作方面的原因
1、审判工作方面的原因。个别案件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的错误,导致裁判不公,或者虽裁判正确,但程序疏漏或判决言辞不妥,造成当事人为讨说法找法院、找领导,因案件未能复查或未能依法予以纠正,造成当事人长期申诉上访。如董国启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判决被告人董国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184.80元,一审宣判后,董国启不服,以自诉人李粘未构成肋骨骨折为由提起上诉,二审于1999年3月24日作出(1999)驻刑终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董国启赔偿自诉人2500元,当日董被释放,释放后董一直申诉,申诉的理由是调解书是在看守所被迫签订的,自诉人的伤已经驻马店市人民医院及省人民医院刑事医学鉴定书(99)03号可知,没有造成骨折而强行调解。2000年中院驳回了董的申诉,董国启继续到省高院申诉。
2、执行工作方面的原因。一是不注重执行艺术的研究,忽视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二是执行机制改革不彻底,案件往往集中在执行员一人手中透明度不高,致使有些当事人误以为法院偏袒对方,产生抵触情绪。三是有些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而申请人却纠缠法院,上访告状,要求法院解决,其突出表现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方面。如程大梅申请执行闫小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被执行人闫小广已被执行死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但程却以赔偿款30460元未执行到位,一直上访告状。
3、再审程序的无限制,造成了终审不终,无限循环。三大诉讼法规定了诉讼程序,但申诉的受理是弹性的,申诉的次数是无限的,故出现了上访、交办、再上访、再交办,申诉案件无限循环的现象。如申贺年反映不服驻马店中院刑事判决,申系1968年至1970年因参与策划反革命武斗致人伤亡于1979年被确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申不服,提出申诉,中院于2006年作出(2006)驻立监字第0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仍不服,进而赴省、进京上访,上级再交办下来,申对处理结果仍不服,继续上访。当事人只要上访就批复,处理单位是复查再复查。这也是立法上的一个缺陷问题。
(四)信访工作机制不完善等方面的因素
1、信访机制不健全“引出来”的上访。主要突出表现在:一是上访活动的随意性,尽管我国现行的政策、法规对群众上访作出了必要的限制性规定,但在实践中上访人往往可以随时随地就任何内容向有关或无关的部门上访,过于随意,其中有一部分就属于精神不正常的,如三里河法庭办理的李天顺诉李文启侵权一案,李文启之妻景红霞精神不正常,每天到法院骂一通,唱一通后扬长而去。二是案件处理的无序性。由于上访内容包罗万象,上访接待部门多样化,接待部门说法不一,多头指示,给当事人以误导,从而给问题的解决带来不利。
2、部门责任不明确“推出来”的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往往是多方面的,有时会涉及两个以上的部门。有的部门怕情况复杂难以处理,往往将上访群众推给其他部门,有时甚至几个部门相互推诿扯皮,群众在几个部门来回转,既得不到明确答复,也无人过问,只好上访。
3、机关工作人员接待不冷静“激出来”的上访。有的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待群众反映问题时缺乏必要的耐心,诚心和热心,总想三言两语把人打发走,态度不冷静,对群众的正当要求不愿作合理解释说明,引起群众的误解而上访。
四、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的几点建议
1、依法规范涉诉信访行为。目前法律对涉诉信访的内涵、处理程序、处理原则、违法制裁等内容缺乏统一的规范,给信访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诸多困难。可以依照现有的《信访条例》、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涉诉信访条例,增强对信访情况的区分,明晰对有理、无理、缠访、闹访的界定,严格规范涉诉信访人的信访行为,促进信访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
2、建立合理、科学、有效的法院信访机制。一是明确责任,分级负责。建立院长对信访负总责、分管院长对分管业务的信访负直接领导责任、各业务庭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信访管理负直接责任的信访责任体系。在规定立案庭是信访工作职能部门的同时,将信访量作为检验审判和执行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实行信访量与案件承办法官的目标考核直接挂钩,使承办法官成为信访的终身责任人,从而在全院形成信访合力。二是实行信访工作流程管理。信访工作流程管理包括来信来访登记、分流、审查、处理、统计等各个环节,通过动态管理,在内部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三是要重视初信初访的接待处理工作。做好初信初访是涉诉信访工作的重要环节 ,是涉诉信访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一方面,立案庭作为主要职能部门,要坚持优先受理、优先接谈、优先办理的原则,及时安排接谈,做好信访信息登记、分流、答复工作;另一方面,要坚持原承办人负责接待处理的工作方式,由原承办人先行释明,必要时由原承办庭领导预约接待。四是推行公开听证、公开答询机制。对于疑难案件,特别是上访人无理取闹、缠访缠诉的案件,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政协、律师、新闻媒体等各界人士参与,实行公开、公平,并借助社会各界和群众舆论的力量,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达到息访息诉的效果。五是建立与信访工作配套的各项制度。如信访信息月报和跟踪督办制度、首问负责制、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信访联络制度、院长接待制度、主动回访制度等。
3、抓好案件质量,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诉信访的发生。案件质量是法院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案件质量不高,不但影响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形象,而且可能直接侵害群众的合法权益,诱发涉诉信访的发生。如有的案件法律文书说理不充分,裁决结果不能让当事人信服;有的案件久拖不决,效率不高;有的案件程序上不够严谨,易使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等。为此,要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诉信访的发生,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确保办案的质量。
4、建立涉诉信访工作网络,逐步建立以法院为中心,由政法委、人大、信访局、检察院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涉诉信访网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交换看法,在对个案的处理中,统一信访处理原则,减少工作的被动。
同时,通过涉诉信访网络体系形成多渠道社会救济机制,着力解决法律层面上无法解决的问题。
5、变上访为下访,矛盾早预防
院领导由原来的坐听群众上访改为亲自下访解决问题,使领导下访成为制度,并实行领导预约接访,带案下访,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确山县法院自从严格执行这一制度后,领导下访多了,群众上访少了,信访案件大幅度下降。
6、加强涉诉信访工作队伍建设。在目前情况下,要充实从事涉诉信访的人员,以缓解力量与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让一些年富力强有丰富审判经验、高学历、政治业务素质好的审判人员进入立案信访队伍,不仅可以加强力量,而且可以带来新的工作理念和工作方法,激发涉诉信访工作的活力,推动涉诉信访工作的发展。透过涉诉信访工作人员这个窗口,可以充分展示法院的执法水平、执法形象和精神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