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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山法院以四举措提高案件调解自动履行率促案结事了

  发布时间:2011-03-17 15:15:05


    确山县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大调研力度,不断探索和创新工作机制,多措并举,着力提高案件调解自动履行率,收到良好成效。据统计,自2010年以来,全院以调解方式审结民商事案件1578件,其中自动履行1308件,自动履行率达到82.89%。该院的具体做法为:

    一是树立正确的调解理念。要求办案法官充分认识调解对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保障当事人合法利益的现实意义和优势,切实摒弃片面追求调解率、以结案为最终目标的错误观念。在调解过程中,多站在当事人角度考虑问题。坚持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工作方针,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表现出通过调解恶意拖延时间的,不姑息纵容,果断下判。

    二是注重调解方法和调解技巧,真正做通当事人思想工作。办案法官在案件调解过程中不断总结调解经验,创新工作方法,运用多种方式真正做通当事人思想工作。例如,处理农业承包案件时,通过召开农业承包案件联席会议和相关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通过亲朋好友说和;处理相邻关系案件时,通过德高望重的族长、村长来劝解等等。通过上述举措,或使当事人对自己应负的义务做到心中有数,由其自行权衡利弊,或使当事双方碍于脸面和人情关系主动寻求调解。如此一来,不但达成调解协议时相对容易,在调解协议的履行上也较为主动和顺利。

    三是灵活运用多种履行方式,提高当庭履行率。例如,案件标的数额不大或履行义务一方是外地当事人的案件,尽可能采取当庭即时履行的方式;案件标的额巨大,不得不分期履行的情况下,尽可能提高第一次履行的比例,并确定合理的履行期限。

    四是准确适用违约条款或担保条款,增强调解协议约束力。对于与当事人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情绪激烈的案件或者权利人做出较大让步达成调解的案件,引导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违约条款或担保条款;对于分期履行的案件,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如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履行,对方可就全部未履行部分申请执行,以明确义务人不按期履行的责任,减少权利人的调解风险,确保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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