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法院根据“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工作要求,积极探索运用协调方式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坚持原则,讲究方法,讲求效率,有效化解“官民矛盾”,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调节器”和“减压阀”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首先,坚持协调原则。在协调案件时,以 “合法原则”、“自愿原则”、“协调前置原则”作为协调的三个基本原则。同时明确了协调案件的范围即:对具体行政行为有一定瑕疵,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涉及群体性的,矛盾易激化的案件必须协调;对行政赔偿案件必须协调;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必须协调;对行政裁决、行政处理案件必须协调。在明确协调范围的同时,禁止以牺牲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换取和解,禁止行政主体在其法定职权外用其它机关的权力与相对人和解,禁止法官在明知某些行为严重违法情况下仍协调。
其次,讲究协调方法。协调是一门艺术,在协调时,法官要具有 “四心”,即耐心、细心、诚心、恒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用自己的真情感化当事人,以促使他们通过协调的方式解决纠纷,真正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首先,法官要吃透案情,认真审查原告和被告的诉、辩要点,理清各种法律关系,抓住产生纠纷的症结、焦点,依照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找准协调的切入点,制定出最佳的协调方案。其次,法官在协调中要始终处于中立位置,在言语、表情上都要中立,避免当事人感到法官有偏袒之心,要认真耐心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从而拉近法官与当事人的距离,为下一步协调打下感情基础。在此基础上再站在被告的角度上,依法分析原告行为的性质、应当承担的结果,使其认识到案件处理的最终结果,从而采取最为适当的诉讼行为。通过辩法析理,让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使协调由可能变为现实。对于在选择处分方式上犹豫不定的当事人,审判人员采取“判撤结果比较”的方式进行协调疏导,分别分析判决和撤诉的利弊,预测判决和撤诉的法律后果,让当事人在两者之间权衡利弊得失,做出适当选择。
第三,讲求协调效率。虽然协调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有效方式,但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案件都适用协调,当事人不同意或者和解后又反悔的,应当及时恢复审理,不得当判不判,久拖不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