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来,确山县法院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转变刑事司法理念,摒弃重刑主义、报应刑观念,克服调解结案是以钱赎刑的错误思想,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探索刑事自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机制,促使矛盾各方化干戈为玉帛,及时消除了不稳定因素,使该院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率和以前相比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2009年至2011年上半年,确山人民法院共审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116件,其中判决10件,调解106件,调解率为91%。该院的主要做法如下:
一、遵循法律程序,搞好调查核实,做好思想工作。该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注意遵循法律程序,特别是有关民事诉讼的程序。该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注意搞好调查核实工作,在核实诉讼请求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属于赔偿范围的同时,重点核实被告人的财产状况,查清赔偿能力。而且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一方面消除被告人的对立情绪,促使其主动赔偿;一方面做好被害人的工作,讲明法律规定的赔偿原则,强调原告的举证责任,使其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为以后的调解和判决打下基础。
二、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事实不仅是刑事责任定罪量刑的根据,也是处理民事赔偿的根据所在。一般民事侵权是以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赔偿责任的,过错大,则责任大。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应与之相悖,民事赔偿应与刑事责任相一致,而刑事责任是靠查明犯罪事实,分析具体情节来确定的。
三、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配合,抓住调解的最佳时机。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建议公安、检察机关加大对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力度,尽量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促使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妥善化解矛盾。
四、加大法律释明力度。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讲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明确在案件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结果有了充分的准备,有助于顺利达成调解协议。
五、将赔偿损失的情况作为对被告人量刑的酌定情节。法官在对被告人量刑时,考虑被告人赔偿损失的态度和行为。对于主动赔偿损失且积极履行的被告人,法官在量刑的过程中酌情予以考量。
六、充分发挥诉讼代理人、人民陪审员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作用。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同时充分利用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的关系,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加强与相关诉讼代理人的沟通,明法析理,以顺利达成调解协议。
七、遵循自愿、合法原则调解。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之上进行调解。调解应在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而不应仅在家属之间进行。被告人由于受到指控,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往往存在恐惧不安的心理。因此审判人员在主持调解时,明确告知被告人的权利,使之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利用被告人的恐惧心理施加压力,使之作出违心的意思表示。
八、及时判决,加大执行力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纠正"着重调解"、"久调不判"的作法,对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为了避免民事判决成为一纸空文,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借鉴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加大执行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