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出现了"北漂或南漂"的现象,他们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在改变着婚姻家庭观念。突也表现为离婚案件逐年增多,离婚率上升。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深入人心,离婚问题已不再是一个纯粹的个人问题,而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婚姻是两性结合的方式,是家庭的前提。家庭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婚姻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倡导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离婚案件的逐年增多自然会给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带来一定影响。为了及时发现和解决农村离婚现象存在的问题,总结农村离婚案件的经验就变得尤为重要。有鉴于此,本文将结合确山法院审判工作实践,试图通过对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原因、特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遏制农村离婚率上升的对策和建议,以期有益于立法的完善和司法实践的开展。
一、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呈现的新特点
1、农村离婚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
从2005年至今确山法院所统计的数据来看,2005年共受理民事诉讼案结案1013件,其中离婚案件256件,解除婚姻关系的182件,撤诉25件,调解和好的9件。离婚案件案占案件总数的25.3%,解除婚姻关系占离婚案件案总数的71.1%。2006年共受理民事诉讼案结案1176件,其中离婚案件332件,解除婚姻关系的246件,撤诉33件,调解和好的10件。离婚案件案占案件总数的28.3%,解除婚姻关系占离婚案件案总数的74.1%。2007年共受理民事诉讼案结案1205件,其中离婚案件443件,解除婚姻关系的349件,撤诉38件,调解和好的11件。离婚案件案占案件总数的36.8%,解除婚姻关系占离婚案件案总数的78.8%。2008年1月至10月,共受理民事案件结案1056件,其中离婚案件408件,解除婚姻关系的338件,撤诉29件,调解和好的13件。离婚案件占案件总数的38.6%,解除婚姻关系占离婚案件总数的81.6%。由以上数据可见离婚案件的数量呈逐年递增的趋势。
2、缺席判决案件的比例较大。
在审结离婚案件中,除和好、撤诉、判决不离的案件外,判决离婚的约占24%,调解离婚的约占57%。由于一方当事人外出,去向不明或下落不明而提起诉讼的离婚案件增多(多达占离婚案件的28%),故通过公告送达比例增大,使缺席判决案件占到了公告送达案件的70%。
3、要求过错方给予经济赔偿的案件较少,但在逐年增多。
尽管《婚姻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当事人的维权意识不强,再加上取证困难,无过错方往往是被动承受离婚的痛苦。不过,近年来约有15-20%的开始要求过错方给予经济赔偿了。
4、离婚中涉及财产部分矛盾较大的案件有所增长。
年轻人按照农村风俗习惯给付“财礼”,婚后不久即提出离婚,离婚时要求对方返还财礼的纠纷呈抬头趋势。2005年至2008年此类案件由没有到2件、5件、16件。
5、案件调和难度增大。
当事人一般都是经过深思熟虑后才做出离婚决定的,甚至有一部分当事人系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或撤诉后在法定期限内又起诉的,因此案件调和难度相当大,百起案件中调解和好的仅有1-3件。
二、当前农村离婚案件上升的主要原因
1、婚姻观念的转变。
以前在农村,一提及离婚,就感觉是一件是否丢人的事情,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现在农村的青年接触外界机会不断增多,视野也不断开阔。部分人在各种思潮的影响下,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婚姻家庭观念,不再屈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用超脱的婚恋观,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婚姻家庭观念淡薄,在对待婚姻问题上“结的快,离的也快”。
2、对婚姻缺乏认识,感情基础差,婚后常为琐事发生纠纷。
在现在的农村,自由恋爱所占比例较少,大部分人的婚姻是由中间人介绍认识促成的,有的甚至没见几次面就匆匆结婚。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在没有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登记结婚。婚后由于性格不合,难以沟通,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
3、长期的两地分居生活,为第三者提供了空间和条件。
确山县主要是以农业为主,工业生产相对落后,受打工潮流的影响,大量农村青年男女分别外出到沿海发达地区打工。一部分人因外出打工导致夫妻两地分居的现实,给第三者插足提供了条件。另有一部分因与打工地的生活条件及环境的巨大反差,致使思想发生蜕变,产生婚外情,从此对家庭生活不管不问。
4、经济条件的变化引发纠纷。
部分青年男女找对象只看重对方的经济条件,一旦对方因种种原因出现经济困难,或提出的要求男方不能满足时,女方便提出离婚。有的男方家庭婚前因结婚建房,购置家具、支付彩礼等负债累累,婚后女方认为债务负担过重而产生厌烦之意,继而提出离婚。
5、家庭冷暴力致使生活无法继续。
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的很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如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将语言交流降低到最低限度,这些表现形式使得双方的交流沟通变得越来越困难,最终导致交叉线变平行线,走向离婚的边缘。
6、责任心的缺失也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因素。
经济的发展使农村一部分人生活上变得较为稳固,经济上相对富裕。一些人的生活观念、价值取向便开始变化甚至转移,染上不良的奢好后,酗酒、打牌等灯红酒绿的生活占用了他们大量的时间,而亲情爱情则被抛在脑后,然而因与对方交流沟通日益减少,同时对家庭及子女的关心照顾也随之减弱,从而便激发矛盾,不顾妻儿老小,最后导致离婚。
三、遏制农村离婚案件上升的对策和建议
群众利益无小事,离婚案件看似只是一个家庭问题,涉及几个人的利益,但其带来的影响却是巨大的。处理不甚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的形成。因此单靠法院通过审理案件来达到稳定和谐的目的是不够的,必须全社会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坚持源头预防与事后处理相结合,才能遏制农村离婚案件上升的势头。
(一)社会方面
1、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新闻媒体应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对宣扬婚外恋等不健康内容的影视作品,新闻媒体应彻底予以清除,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加强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宣传力度。政府机关应利用自身优势,加强公民道德教育,进一步倡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家庭美德,采用行之有效的手段,在广大农村广泛宣传婚姻法,倡导和睦亲善、平等互爱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增加农民的法制观念和家庭责任感,提高农村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
2、加强婚姻管理制度,严把婚姻登记关。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遵守婚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管理、教育和服务的职能作用,加强婚姻管理,清查和制裁违法婚姻,减少离婚案件发生的隐患,从婚姻登记关口上减少和预防违法婚姻的发生。对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处理。同时应加大与民调组织的协作力度,最大限度地将婚姻家庭矛盾消化解决在诉讼之外。
3、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尽快缩小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差别。政府部门应充分发挥引导作用,适时调整农村生产结构,为农业生产提供条件,最大限度地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使农村青年致富在本地,减少和控制外出打工、两地分居等易引发家庭危机的社会现象。
(二)法院方面
1、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成立专门婚姻家庭法庭。婚姻案件虽是民事案件的一种,但又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纠纷案件。它解决的不仅是当事人双方的感情问题,还要解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附带问题,因此它要求承办法官不仅要有丰富的理论功底,还要有一定的审判经验。因此法院可参照对待事关重大的社会生活特殊类型案件成立专门法庭进行审理的作法,成立一个专门的婚姻家庭法庭,配备一些政治素质高、理论水平精、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审判经验的业务骨干组成合议庭,使他们在办理好案件,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的同时,尽力去挽回一个家庭。
2、利用调解前置程序,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功能。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过程中,要切实贯彻和体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慎用判决”的原则,加强对离婚案件的诉讼调解,多做夫妻双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必要时可邀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员或家族中资历、威信较高的亲朋参与调解,不宜过快判决不准予离婚或未经深调既迳行判离。对尚有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婚姻,要尽量调解和好。调解不成必须下判的,要正确把握离与不离的标准,无充分证据不得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公正处理,使双方好聚好散。
3、依法保护无过错方,加大对过错方的惩罚力度。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要依法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对涉及无过错方举证的案件,应及时行使释明权,提醒并指导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列举相关证据,对一些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应适当扩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以实现无过错方的权利。对于因婚外恋、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对过错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要严厉加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