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除”活动开展以来,确山县人民法院非常重视裁判文书说理,以“五个注重”来规范判文书说理。
一、注重以事理说理。查明案件的整个过程,全面了解事实。裁判文书应当展示证据的认定和采信过程,对诉辩或者控辩各方提供的证据应当全面地作出回应,不得遗漏。
二、注重以法律说理。对应该适用何种法律条文明确,诉辩或者控辩各方无异议的,可直接援引法律规定;对适用何种法律条文有分歧的,则应阐明适用该法律条文的理由;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或者条文复杂,诉辩或者控辩各方对法律条文理解有分歧的,应对法条的含义进行解释,阐明适用该法条的理由;对法条竞合及法律冲突内容的选择适用,应当予以明确说明。
三、注重以法理说理。在成文法规定过于原则、含义不明的情况下,法官遵循依法理说理方法,证明适用法律的惟一性。在民事案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根据立法精神、目的,运用法律原则和法学原理,阐明裁判理由。
四、注重以情理说理。当法律存有缺陷或空白时,法官应充分论述情理,以法律原则作为裁判依据协调矛盾。在裁判文书的制作上,情理论述与事理、法理的论述会相得益彰,知悉、了解社会习惯、风俗人情,需要法官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和生活经验,惟有此才能作出合乎社会正义、富有人情味的判决。
五、注重以重点说理。裁判文书说理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疑难复杂程度、诉辩或者控辩各方的情况,做到繁简适当。要针对决定案件法律关系的关键问题说理, 有的放矢,一语中的,对于没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可以不列或者一笔带过。要根据裁判结果来说理,法官要支持谁、不支持谁,谁可能拥护判决,谁可能反对判决,要做到心中有数;要针对可能有意见的一方多说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