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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山县法院五项措施加强诉前调解效果好

  发布时间:2011-11-11 17:30:48


    确山县法院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在立案前解决纠纷,既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又节约了人民法院宝贵的诉讼资源,收到了良好的社会结果。

    一是统一认识,鼓励诉前调解。确山县法院摒弃了对开展诉前调解的认识误区,认为法院应以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为根本目的,把诉前调解作为衔接诉讼外调解与诉讼调解、构建“大调解”格局的必要环节,鼓励基层法庭法官和立案庭法官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工作。

    二是根据需要,重点突破。目前,确山县法院重点针对一方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前提下适时进行调解。特别是针对赡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案件,根据当事人的需要进行诉前调解,使纠纷免于进入诉讼阶段,迅速解决纠纷。

    三是创造机会,把握火候。立案庭法官利用办理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手续、送达裁定书等各种机会,为当事人创造对话的机会,适时进行调解。在有必要和可能时,根据当事人的意愿,通知他们到法院进行调解。

    四是掌握特点,快捷便利。诉前调解不必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等诉讼调解中的对抗性诉讼行为。立案法官根据当事人普遍存在的“求和、求快、求省”心理,以更温和、快捷的方式迅速解决纠纷。

    五是加强社会法庭的调解、协调作用。积极发挥法庭对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社会法庭的指导作用,建立起大调解网络和社会法庭参与诉前案件调解工作。委托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司法所及社会法庭法官对诉前案件先行进行调解,减少诉前案件当事人的诉累和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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