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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劳而获行诈骗 多行不义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1-12-12 14:58:28


    近日,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犯罪案件,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赵某等14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10665元。退赔被害人朱某经济损失24404元,没收被告人张某非法所得35000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4日,被告人张某在确山县清雅园工地找到确山县三里河乡南泉村村民赵某、郭某等人,自称需给他人工地运送大量粘土砖,并出价每块砖3角零5厘让他们往确山县刘店镇运送。2010年10月15日,赵某、郭某等14人将14三轮车砖共计39400块粘土砖按张某的要求运至刘店镇刘店村,被告人张某当日以每块2角7分的价格将砖全部转卖给刘店村村民邓某,邓某支付被告人张某全部砖款9000元。后张某以买家未全部支付砖款需要到确山县城取钱为由,将被害人赵某、郭某等人甩掉携款溜走。经鉴定,该14车砖价值人民币10665元。

    2010年11月17日,被告人张某在驻马店市北货场站台找到驻马店驿城区水屯镇卖玉米的朱某等人,自称需要大量优质玉米往确山县境内养猪场运送,并出价每斤9角7分收购。2010年11月18日,朱某等五人将四车玉米共36000余斤,按被告张某的要求运至确山县城,被告人张某将四车玉米以每斤9角5分的价格卖给确山县三里河乡养猪农户杨某、秦某等人,得款35000元,支付朱某10000元。后被告人张某趁朱某等人卸货时,谎称上厕所,携25000余元溜走。经鉴定,该四车玉米价值人民币34404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2003年12月25日被确山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34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应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能到公安机关投案,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因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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