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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留守老人被侵害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2-05-30 11:30:54


    近日,确山法院审结一起八旬留守老人被同村精神病人砍伤后要求精神病人家属进行赔偿的案件。

    2011年3月21日七时左右,被告徐春持菜刀闯入原告徐华家中,将睡在床上的徐华砍伤。徐春与徐华为同村近邻。徐华随后被送入确山县人民医院入院进行治疗,住院15天,花费医疗费、检查费数万元。徐华病情经医院诊断为多发性、开放性、重型颅脑损伤,双上肢砍伤、失血休克。事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徐春采取强制措施,确山县公安局于2011年4月28日对被告徐春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是徐春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徐春被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辩称:对原告徐华被侵害的事实无异议,也表示同情。但徐春经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诊断,1990年即患有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原告作为同村邻居也知道此事,原告夜间睡觉不关房门,未注意自身防护,且原告已经80多岁,原告家人都外出打工未对原告尽到看护义务,才导致原告受伤,原告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在家中独居,被告徐春破门而入持刀将原告砍伤,对原告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被告徐春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但不能免除其的民事赔偿责任。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徐春的妻子应当担任其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虽然原告年岁已高,其子女未与其共同居住生活,但原告具有自主生活能力,不能由此而认定原告家人未尽到看护义务,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徐春妻子承担原告徐华赔偿损失30131.19元,收到判决后被告妻子表示服判。(以上均为化名)

    后记:农村留守老人安全问题日益凸现,不仅影响到诸多群众的家庭生活,也影响了农村的改革、发展、稳定,应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关心留守老人的生活状况,在物质和精神生活等方面给予更多的关爱和照顾。要建立和完善农村老年人组织,让老年人重新找到归属感;要加强养老保障体系建设,解决好留守老人的养老、就医、照料等问题;要加强安全防范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留守老人安全防范意识;农村基层组织要建立留守人员登记管理制度,确定监护人,经常上门探视,并加强治安巡逻防范,排查消除不安全隐患。同时还要加大对侵害农村留守老人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维护受侵害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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