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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宴饮酒须当心 引发事故要赔偿

  发布时间:2012-05-30 11:31:26


    2012年4月1日,确山县人民法院任店法庭依法调解一起因饮酒过量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因马某饮酒过量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马某死亡,引起受害人家属的各项损失即医疗费25000元、护理费400元、死亡赔偿金110474.6元、丧葬费13678.5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7868.8元,共计247421.9元,由与马某共同饮酒的刘某、王某、李某、贾某、杨某、黄某共同赔偿30%,即74226.6元。

    2012年3月6日,家住确山县任店镇黄山坡村的刘某,邀请朋友马某、王某、李某等六人为儿子过生日,马某碍于情面,从家中骑摩托车到刘某家中吃饭、喝酒,其间,马某饮了大量的白酒,晚饭之后,马某骑摩托车回家途中摔倒,致头颅重伤,在确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四天,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死者马某的妻子和父母及其两个儿子向确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47421.9元。

    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等六人明知马某喝醉酒,有义务将马某安全送回家,或制止马某驾驶摩托车,但上述六被告不加劝阻,放任马某自己骑摩托车,致其在途中摔伤致死。六被告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死者马某明知自己驾驶机动车仍大量饮酒,违反交通法规,醉酒驾驶,对造成其死亡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对因马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由上述六被告赔偿30%较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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