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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山县法院刑附民案件调撤率达90%以上

  发布时间:2009-07-30 17:43:24


中国法院网确山频道讯  今年以来,确山县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积极引入“和谐司法”理念,充分认识刑罚适用的谦抑性,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着力在化解矛盾、消除积怨、修复关系、加大调解力度、促进和谐上狠下功夫,取得良好成效。截止今年7月中旬,确山法院所审结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共23件,其中调解撤诉结案的21件,调撤率达到91.3%。

     一是充分认识调解在刑附民及自诉案件中的积极作用,提高调解能力。以大学习大讨论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更新刑事司法理念,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积极探索调解工作新途径。 组织刑事法官重点对涉及自诉及刑事附带民事的信访案件进行梳理分析,从中分析在工作方法上的不当,在调解力度上的欠缺,提高对做好刑事案件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不同领域法官之间的审判技能和审判经验交流,做好调解经验丰富的老法官与经验欠缺的年轻法官在诉讼调解中的搭配和协调,开展刑事法官与民商事审判一线调解能手的沟通互动,不断提升调和对立、化解矛盾的能力,减轻矛盾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讲究调解策略,强化法官的公信力。刑附民及自诉案件的情况纷繁复杂,要使双方当事人自愿将自身权利置于中立法官之下,取得当事人信任就成为案件能否成功调解的前提和关键。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精神高度紧张,非常敏感,法官的一句话,一个手势,一种表情乃至一个眼神都有可能招致当事人的误解,并有可能对下一步调解工作造成困难。这就要求法官在居中调解时,必须坚持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权益 、人格等一律平等,要格外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注意细节,慎之又慎,细之再细 。无论是送达、调解,还是开庭审理,都做到依法、规范、公正,以不偏不倚的言行、以为双方当事人切身利益考虑的公心,让当事人感受到确山法院的法官是公正的。

    三是把握调解时机,找准促成调解的利益平衡点。 一般情况下,调解能给双方当事人带来好处,即互惠互利,所以在调解中要寻找能够最大限度满足双方利益和需要的基点进行调解,这就要求法官必须知道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底线,使双方可以在满意的调解底线左右移动。充分认识到经济赔偿对被害人的抚慰功能,确立“民事部分不解决,刑事部分暂不判”的审理思路,坚持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注重多方位、多角度地与当事人沟通交流,引导他们换位思考,站到对方的立场上想问题。在双方当事人各自认识到其本身对案件的发生有无过错,意见基本趋于一致时,再召集双方面对面地调解,因势利导,帮助他们真正解决纠纷。对于矛盾复杂,当事人情绪对立,互不让步,并有可能激化的案件,办案法官调解时杜绝一味求快,而是避其锋芒,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对被害方宣讲法律知识,逐步打消被害方的不合理要求,同时做被告人一方的宣传教育工作,严肃地指出案件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使其充分认识到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和赔偿的必要性。一旦寻找到调解的突破口,便果断制定调解方案,抓住有利时机调解。

    四是创新调解方法,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参与调解。 在司法实践中,确山法院认识到刑附民及自诉案件的调解,不单纯是法院的审判工作,而是一项由方方面面共同参与的综合性的系统工程 。因此,在诉讼调解中,确山法院不但注重充分发挥法官的聪明才智,引导法官在日常工作中逐步摸索出一系列调解刑附民案件的独特方法,如针对案件特点,引入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发挥主导作用进行调解的换位调解;掌握被告人害怕判刑坐牢、被害人希望得到经济赔偿心理,依法适当给双方尤其是被告人一定压力的加压调解等,而且还充分借助纠纷当事人所在 单位 、村委会 、居委会等外部力量,这些力量往往能为诉讼调解的成功提供很大的帮助 。另外,刑事法官还注重发挥代理人在诉讼调解中的作用。一般来说,纠纷当事人及其亲属对委托代理人具有天然的信赖关系,而当事人与法官或多或少保持着一定的距离 。法官要充分调动诉讼代理人的积极性,发挥诉讼代理人懂法知法以及与当事人信赖关系的优势,不断地给被告人及其家属做工作,督促被告人家属筹集赔偿款,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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