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确山县法院加强刑事审判调解工作助力和谐社会建设

  发布时间:2012-06-07 08:59:32


    近年以来,确山县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为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始终坚持和谐司法的工作理念,按照“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刑事政策,在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对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意不大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和刑事自诉案件,进一步强化调解工作,并依法对该类刑事案件被告人和5名犯罪少年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切实保障人权,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的司法理念。2010年至今,在审结的65件刑事自诉案件经调解结案45件,调解率达74.3%,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116件,调解结案89件,调解率为77%。最大程度地缓和了加害人、受害人之间的矛盾和对立情绪,促进了社会和谐。

    一是实行“一听诉、二抚慰、三用情、四讲法”四步走的方法加以调解。

    针对有些当事人为“争一口气”而起诉的现象,该院刑事审判庭法官首先耐心地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诉意见,让当事人把心里的委屈倾诉出来,然后在进行安抚的基础上,再从案件中找准切入点,一边运用法律相关规定分清双方是非责任,一边列举类似案例,把法律和道理讲到当事人的心坎上。比如在审理一起弟媳诉其丈夫的哥哥故意伤害案中,经过详细查阅案件,对比证据,掌握了案件发生的原因及双方打架经过。法官了解到自诉人受伤后,被告人及时将自诉人送往医院抢救治疗,该案民事赔偿虽经村委会、派出所等管理单位做过调解,但都未能达成协议。此案如果判决结案,不仅不利于执行,还会进一步激化两家的矛盾。主审法官通过与双方当事人的接触后,发现双方都对该案的发生表现出悔意,从被告人送自诉人去医院抢救可以看出,被告人只是一时不冷静而做出伤害行为,虽然伤害后果严重,但社会危害性不大,所以在庭审中,法官就运用了“一听诉、二抚慰、三用情、四讲法”的步骤,使双方认识到亲情的可贵,当庭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方亦当庭给付赔偿款,由此使双方和好如初,清除了恩怨.

    二是坚持以理服人,以法劝人,以情感人,努力抚平当事人的对抗情绪。

    该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对经办的每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和自诉案件都认真对待,认为这类案件一旦处理不好就可能引发大的纠纷矛盾。为消除、缓和双方当事人恩怨和对立情绪,他们按照以调解为先、先调后判原则,以真诚的态度去感化当事人,以明之以法、入情入理的道理去劝导当事人,努力抚平和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并耐心施以调解策略,融化双方“仇视”激愤情绪,促使这类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清除矛盾的目的。如在审理自诉人孙某诉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罪一案时,双方均系个体运输户,为了争拉顾客而发生争执撕打,被告人致自诉人头部轻伤。为此,自诉人孙某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杨某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民事部分经济损失10600元。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认真听取双方打架时的每个细节,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根据双方当事人发生打架的原因及心理特点,耐心细致地做调解工作,促使被告人当庭向自诉人认错并赔礼道歉,表示同意赔偿自诉人经济损失4500元,自诉人也当庭承认自己也有错,表示同意放弃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接受被告人提出的赔偿数额。最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均表示在今后个体营运中互谅互让,互相帮助,友好相处。

    三是坚持依法调解,主动为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

    在办案过程中,每个刑事审判法官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根据当事人的性别、年龄、教育背景、工作性质及心理特点,适时展开有效调解。针对双方当事人存在的意见分歧,从争议焦点的角度出发,循序渐进地加强调解,适时调整调解方案,逐步给当事人提出可以让他们接受的调解方案,直至调解结案,促进当事人关系和谐。

    四是坚持以拖压调,给当事人留有时间冷静思考,促使对立双方接受法院调解。

    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刑事自诉案件时,面对固执冲动的当事人,该院刑事审判法官根据案情掌握火候,坚持快审与慢调相结合,在严肃讲明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的基础上,通常采取“冷处理”的方法,在庭前或庭后给当事人留一段冷静思考的时间,避免简单急躁的调解产生负面的效果,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说服当事人,抓住当事人有可能接受调解协议的时机,及时调解。通过细致和针对性的调解工作,使许多看似难以化解的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以平和的方式妥善解决。

    五是采取“背靠背”与“面对面”相结合的调解方法,适当透露判决内容,努力说服当事人接受调解。

    前来法院打这类官司的当事人多半心中带有怨气,面对双方意见分歧较大、事实清楚的案件,该院刑事审判法官积极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加以调解,先是安排一方当事人在庭外等候,给另一方当事人适当透露判决内容,让双方当事人背靠背地了解调解与判决的不同结果,明白利害关系,并逐一向他们说明案件判决和调解结案的不同法律关系、法律责任,降低双方当事人的期望值和侥幸心态,从而引导当事人接受法官的调解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往往愿意接受法院调解处理。

    六是坚持以法析理,争取庭内和解。

    自诉案件中以故意伤害案件居多,当事人之间累积的矛盾往往在瞬间爆发,有些当事人甚至不求民事赔偿,只求对被告人判处刑罚。面对这种激烈的矛盾,刑事审判法官一方面给自诉人做工作,为其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告诉被告人可能判处刑罚的严重后果,让其认识到态度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主动向自诉人道歉,争得自诉人的谅解,从而使案件得以顺利调解。

    如在审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中,被害人亲属在法庭上情绪非常激动,对被告人张某因交通肇事致其亲人死亡的行为,坚决要求法院将被告人判刑收监。面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激动情绪,主审法官用平和的心态及和风细雨的言辞,先安慰被害人家属,对她处于悲痛之中的激动心情表示理解,然后耐心地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讲解法律知识,告知其交通肇事罪属过失犯罪,现在被告人已认罪悔过并同意全额赔偿民事部分,应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被告人也一再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道歉请求谅解。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终于解开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心结,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在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执行。

    近年来,确山县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在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中,不仅要在开庭前熟悉案情,尽可能吃准吃透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仔细倾听当事人陈述以期获得双方争执的焦点,还在庭后耐心向双方当事人解释法律规定,直到让当事人不惑为止,既让自诉人感觉到自己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又让被告人感到法院不偏不倚,处理公正。他们以卓有成效地工作充分发挥了刑事审判严厉打击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的职能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也减少了执行的压力,消化了大量的社会矛盾,为当地的经济社会建设和大局稳定的作出了较大贡献。


关闭窗口

您是第 988692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