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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自转让妻子婚前财产 法院判决转让行为无效

  发布时间:2012-08-03 16:33:35


    2012年2月8日,历时一年,经确山县人民法院及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公开审理,在确山县任店镇倍受群众关注的妻子张某诉丈夫刘某转让房产行为无效一案,得到终审判决。法院判决确认丈夫刘某私自将妻子张某婚前财产两间门面房转让给吴某的行为无效,诉讼费500元由刘某负担。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7月,家住确山县任店镇的女青年张某与家住确山县男青年刘某准备结婚。在确山县任店镇有四间相邻的门面房(一层两间,二层两间),张某与刘某各自购买两间,准备用于婚后经商及居住。2005年12月,张某和刘某登记结婚,婚后因生活琐事,双方生气,张某外出打工经商,双方开始分居。2011年2月,刘某在未征得张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自己的两间门面房及张某的两间门面房转让给了任店镇的吴某,并将卖房款占为己有,张某得知上述情况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刘某与吴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另一方无权处分。被告刘某在双方夫妻感情不和的情况下,未得到妻子张某的同意和私自处分张某的婚前财产,该处分行为无效,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确认被告刘某与第三人吴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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