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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已成舟悔之晚 另辟蹊径寻救济

  发布时间:2012-08-03 16:34:16


    确山县任店镇的朱某与邻居发生纠纷,经确山县法院判决,朱某的邻居赔偿朱某各项经济损失600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法官调解,朱某与邻居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同意邻居一次性赔偿自己30000元,其余款项放弃,同时纠纷双方不再因此事发生纠纷。协议签订后,朱某的邻居如约给付了朱某30000元钱,案件执行终结,双方握手言和,皆大欢喜。

    不料好景不长,邻居又与朱某发生了纠纷,将朱某的出行道路截断。朱某认为是邻居赔了钱而怀恨在心,蓄意为之。因此朱某认为还是因为前一次纠纷没有解决彻底,来到法院要求恢复执行原来的判决。接待朱某的法官问清情况后告诉朱某,第一次纠纷已经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已执行完毕,案件已经终结,不能再恢复执行,不过邻居截断朱某道路的行为对朱某造成了侵权,朱某可以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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