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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人钱财 自己遭灾

  发布时间:2012-08-20 17:27:23


    近日,确山县法院审结一起诈骗犯罪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被告人李某退缴赃款1万元发还被害人谢某。

    该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14日上午,被告人李某伙同王某(已判刑)等人窜至确山县,由王某冒充政府工作人员,虚构盗卖电脑芯片赚取差价的方式,对谢某实施诈骗,骗取谢某现金一万元。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全部退赃,积极缴纳罚金,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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