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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款后死亡 夫债妻还理应当

  发布时间:2012-11-02 10:34:53


    丈夫董某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而丈夫欠下的五万块钱该不该由妻子程某来偿还呢?2012年10月30日,确山县法院竹沟法庭审结债权人刘某将债务人董某的妻子程某作为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被告程某的丈夫董某向原告刘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上书:“借条借刘某现金50000元伍万元。 董某 2011.1.28”。被告的丈夫董某于2011年5月2日因车祸去世。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按照民间借贷的习惯,董某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刘某向董某交付借款,此借款合同即已成立。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时间和期限,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适时清还债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丈夫董某因故去世,针对家庭共同债务被告理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院遂判决被告程某立即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50000元。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即使借条上只有丈夫一人的签名,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妻子也应归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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