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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下落不明十二年 丈夫起诉离婚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2-11-08 15:19:19


    家住确山县竹沟镇的孙某因妻子张某下落不明时间长达12年,对这段有名无实的婚姻感到彻底绝望,因而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11月7日,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8年登记结婚,1999年生育儿子。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经营饭店不善,原告又患结核病,2000年被告擅自离家出走,与原告中断联系。其间,原告曾四处寻找、打听被告的下落,仍杳无音信。

     确山县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张某不珍惜与孙某的夫妻感情,擅自离家外出与原告中断联系,下落不明达十二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孙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律链接: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张某下落不明时间长达12年,已经符合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故法院支持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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