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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山法院在惩罚犯罪的同时注重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3-05-17 08:04:21


    确山县法院在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打击犯罪职能的同时,十分注重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力度。在审理中,坚持“四个结合”,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仅极大的缓解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难以执行的矛盾,而且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

    坚持庭前调解与庭外调解相结合,在开庭审理前或休庭期间,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调解中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既让被告人意实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护。

    坚持法官调解与当事人自行和解相结合,除法官组织调解外,还动员当事人的亲属、朋友以及邀请乡、镇、村基层组织参与调解,鼓励当事人自行和解,对基层组织和当事人自己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及时予以确认,从而缓解了当事人双方的对立情绪,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

    坚持被告自觉履行赔偿与量刑相结合,对造成后果不是很严重的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案件,如果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则依法给予从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则依法判处被告人缓刑,给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切实维护团结,促进和谐。

    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在审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做到既要严格依法办案,公正执法,又要从维护大局稳定出发,寻求解决问题的最好途径,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扩大刑事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真正做到“案件事了”,促进了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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