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不到一年的卢某又伙同他人多次盗割通信电缆,2013年8月19日,确山县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1年10月至2011年11月夜里,被告人卢某伙同他人先后窜至确山县竹沟镇、瓦岗镇、石滚河镇等地盗窃通信电缆线2680米,经鉴定价值3168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卢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犯盗窃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鲁合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