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小学文化的刘某,在明知其丈夫购得的电动车系盗窃车辆的情况下,为帮助丈夫逃避责任,在侦查人员前去搜查之前,将赃物转移并对公安人员隐瞒该车去向。2009年7月29日,确山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已缴纳)。
2008年2月25日2时许,罪犯王某、侯某(二人均已判刑)窜至确山县盘龙镇东郊居委会家属院,将李某的绿能电动车盗走。后通过侯伟(另案处理)介绍,将该车低价卖给了被告人刘某的丈夫。被告人刘某在得知侯伟因此事前往公安局投案后,便寻思将该车转移,不让公安人员见到那辆车,以帮丈夫逃避责任。于是,同日晚上就把车子推到了其丈夫的二哥刘金家。次日下午,确山县公安局刑警队的公安人员到被告人刘某家找该电动车,刘某“以车出车祸,卖给收破烂”为由进行搪塞。公安人员走后,刘某又将该车从刘金家推回。一星期后,侦查人员在刘某家发现被盗车辆,遂将该车扣押。经评估该车价值172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转移、隐瞒电动车去向,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到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