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祝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1年11月份,被告人程某、丁某、赵某、祝某与程某领来的云南籍已婚女子娜某(另案处理)在丁某家事先预谋后,由娜某化名娜某某,以与确山县李新店镇农民张某结婚索要彩礼钱的名义,骗取张某现金36000元。赃款由上述五人分得。十来天后,娜某从张某家逃走,张某向丁某等人追要被骗取的现金,丁某等人退还给张某1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的近亲属退还给张某2万。2012年9月25日,被告人赵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2年八九月份,被告人程某与娜某事先预谋后,由娜某化名“张某某”与确山县任店镇农民付某结婚索要彩礼钱的名义,骗取付某现金2万元。脏款由二人分得。案发后,娜某退还给付某80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程某的亲属主动退还给付某12000元。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丁某、赵某、祝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假借以给公民介绍对象与之结婚为名骗取公民财物,其中被告人程某骗取数额达56000元,被告人丁某、赵某、祝某骗取数额分别达36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程某、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赵某、祝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全部退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